作者vn503709 (tristesse,depr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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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司法院 98 年智慧财产法律座谈会提案第 …
时间Mon Dec 28 20:55:47 2009
※ 引述《yoshilin (yoshi)》之铭言:
法律问题:诉外人 X 将 A 发明专利(下称系争专利)专属授权予甲,而该专属授
权未经登记。嗣某乙於系争专利有效期间,侵害系争专利,甲得否对乙依
专利法相关规定,请求损害赔偿?
研讨结果:
多数采乙说。肯定说
但是我的问题是
专利权是准物权
所以专利法第59条就是类物权移转之规定
若此物权行为因未经登记而不生效力
怎能以移转的债权行为来主张其物权权利而对抗第三人??
就像是不动产移转
如果没有登记
能对侵占的第三人主张权利的
还是土地法上登记的所有人才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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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02.144.220.90
1F:推 vn503709:专利法上的登记是登记对抗而非登记生效主义 12/28 17:59
2F:推 maggot:专59是登记对抗 不是一般不动产民758登记生效 12/28 18:00
3F:→ maggot:而当然不能用债权行为来对抗 但是其处分行为(准物权行为) 12/28 18:01
4F:→ maggot:我上面推太快 专属授权并没有处分行为 更正一下 12/28 18:02
授权契约应有处分行为在内
授权契约之定性:
(一)权利租赁说:此说认为授权契约仅具债权关系,认为被授权人与权利受让人不同,
被授权人视有偿或无偿而应与承租人或借用人相类。并认为除非有民
法515条以下之适用下,方赋予被授权人例外取得准物权。此说实务见
解有86年台非64号、85上诉1012号、85上易3316、90上更(二)391等,
学说上以郑玉波先生的民法债编各论为主要。
(二)权利移转说:如90年上字第397号、学者谢铭洋<从相关案例探讨智慧财产权与民法
之关系>、谢铭洋<契约自由原则在智慧财产权授权契约中之运用及限
制>等,此说认为:
1.虽让与通常是终局性、永久性让与,而授权具有一定的授权期间,但此一差异并
非当然导出授权契约必然无权利移转。
2.前述86台非64号,其判决内容於末段又认为专属认权人得提起告诉或自诉,而原
授权人并无此一权利,前後理由显然不一致。
3.比较法上美国对於授权契约定位为财产权的移转(限制让与),授权人仅保有空虚
的母权,而被授权人取得子权,嗣後子权消灭,授权人仍可以取得完整的权利。
4.立法院公报对着作权法75条第1款对於登记对抗效力有如下之说明:本条款之立法
理由系指类似双重买卖之情形。
5.专利法旧法45条规定系采「租与」他人一词,惟用语不妥,新法59条已改为授权
一词。
6.民法421条可见租赁之客体为物,与权利尚属有间。
7.民法所规定之各项有名契约仅是类型描述,而非构成要件描述,故论述类型观察,
应采全貌性观察,而非简单涵射。事实上,较接近授权契约全貌的乃是出版契约,
民法修正前516条第一项规定:着作人之权利於契约实行之必要范围内,移转於出
版人,其用语为移转一词;修法後虽改为由出版人行使,但立法理由乃在於顾虑
到使用移转一词易使人误解权利移转後无从回复。且本法之规定,不区分是否为专
属授权而异其效力,故类推适用民法出版契约之规定,授权契约具有处分行为,且
解释上授权契约於缔结时,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在无特别约定或法定(如民法515条
之1第一项须交付始生授予效力),应认为两者同时生效。
8.采用授权契约为权利让与说之好处在於强化被授权人之保护:
(1)权利人甲授权乙专属行使其智慧财产权,惟未为登记,嗣後甲又将该权利终局
让与丙,则如解释为仅具债权效力之授权契约,则专属被授权人乙不得对丙主
张其专属授权,当然这种状况与买卖不破租赁完全不同,自不得类推适用,那
麽乙只能向甲请求债务不履行、担保责任或侵权行为等损害赔偿,但是被授权
人之目的就是在於投资、创新(innovation)及其後所取得的独占性超额利益,
如果如此容易进入权利不确定之状态,授权契约的效用将大打折扣,对於原智
慧财产权人也不利其经济上地位,同时扼杀IP的保护目的。如果解为权利让与
,则甲嗣後之行为属於无权处分,且IP无善意取得之可能,但因为某些IP采取
登记对抗主义,因此丙仍可取得母权,但亦不妨碍被授权人乙取得的子权,至
多丙得主张甲乙间的专属授权对其不生效力,此时乙的专属授权变成须容忍丙
的行使(转成非转属授权)。
(2)上例中,若系为非专属授权,仍有类似的考量,解为仅具债权效力的授权契约
并不足以保护被授权人,授权人仍可轻易藉由移转权利(此时为有权处分)而达
损害被授权人的可能。
小结:智慧财产权,除商标或标示在着重特定讯息的放讯号(signaling),以避免逆选择
(adverse selection)外,专利及着作权的正当化基础在於将知识或技术这种纯公
共财透过界定财产权归属与自由交易的方式消除外部性,同时原权利人得以取得相
当的经济利益以弥补其投入的时间、设备等等成本,减少搭便车(free-rider)的可
能,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促使整个社会达Pareto最适(Pareto Optimum或Pareto
efficiency,参社会福利经济学第一定理及Coase定律),而这之中最重要的产值及
关键点在於授权,从上面的解释看来,如果单纯认为授权仅具债权性质,恐难达成
吾人所期盼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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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74.15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