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oshilin (yoshi)
看板LAW
標題[問題] 司法院 98 年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提案第 17 號
時間Mon Dec 28 15:14:03 2009
法律問題:訴外人 X 將 A 發明專利(下稱系爭專利)專屬授權予甲,而該專屬授
權未經登記。嗣某乙於系爭專利有效期間,侵害系爭專利,甲得否對乙依
專利法相關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研討結果:
多數採乙說。肯定說
但是我的問題是
專利權是準物權
所以專利法第59條就是類物權移轉之規定
若此物權行為因未經登記而不生效力
怎能以移轉的債權行為來主張其物權權利而對抗第三人??
就像是不動產移轉
如果沒有登記
能對侵占的第三人主張權利的
還是土地法上登記的所有人才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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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02.144.220.90
1F:推 vn503709:專利法上的登記是登記對抗而非登記生效主義 12/28 17:59
2F:推 maggot:專59是登記對抗 不是一般不動產民758登記生效 12/28 18:00
3F:→ maggot:而當然不能用債權行為來對抗 但是其處分行為(準物權行為) 12/28 18:01
4F:→ maggot:我上面推太快 專屬授權並沒有處分行為 更正一下 12/28 18:02
5F:→ Eventis:同時看同一天通過的另一個問題9號就能理解了. 01/01 22:39
6F:→ Eventis:兩號提案合併起來的意旨就是要把對抗的範圍限縮於權利歸屬 01/01 22:42
7F:→ Eventis:不過在侵權訴訟又不妨再加一個確認權利存在,這個標的一樣 01/01 22:44
8F:→ Eventis:會跑出來啊Orz...... 01/01 22:44
9F:→ Eventis:至於本文的問題,兩號研討結論(可賠償說,不可對抗說)理由都 01/01 22:46
10F:→ Eventis:有論述,文內提問並未逾越論述的範疇. 01/01 2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