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oshilin (yoshi)
看板LAW
标题[问题] 司法院 98 年智慧财产法律座谈会提案第 17 号
时间Mon Dec 28 15:14:03 2009
法律问题:诉外人 X 将 A 发明专利(下称系争专利)专属授权予甲,而该专属授
权未经登记。嗣某乙於系争专利有效期间,侵害系争专利,甲得否对乙依
专利法相关规定,请求损害赔偿?
研讨结果:
多数采乙说。肯定说
但是我的问题是
专利权是准物权
所以专利法第59条就是类物权移转之规定
若此物权行为因未经登记而不生效力
怎能以移转的债权行为来主张其物权权利而对抗第三人??
就像是不动产移转
如果没有登记
能对侵占的第三人主张权利的
还是土地法上登记的所有人才是正确的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02.144.220.90
1F:推 vn503709:专利法上的登记是登记对抗而非登记生效主义 12/28 17:59
2F:推 maggot:专59是登记对抗 不是一般不动产民758登记生效 12/28 18:00
3F:→ maggot:而当然不能用债权行为来对抗 但是其处分行为(准物权行为) 12/28 18:01
4F:→ maggot:我上面推太快 专属授权并没有处分行为 更正一下 12/28 18:02
5F:→ Eventis:同时看同一天通过的另一个问题9号就能理解了. 01/01 22:39
6F:→ Eventis:两号提案合并起来的意旨就是要把对抗的范围限缩於权利归属 01/01 22:42
7F:→ Eventis:不过在侵权诉讼又不妨再加一个确认权利存在,这个标的一样 01/01 22:44
8F:→ Eventis:会跑出来啊Orz...... 01/01 22:44
9F:→ Eventis:至於本文的问题,两号研讨结论(可赔偿说,不可对抗说)理由都 01/01 22:46
10F:→ Eventis:有论述,文内提问并未逾越论述的范畴. 01/01 2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