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rausing (trausing)
看板LAW
標題Re: [其他] 文章所有權?
時間Thu Dec 24 17:01:44 2009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條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之左列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之:
一、查詢及請求閱覽。
二、請求製給複製本。
三、請求補充或更正。
四、請求停止電腦處理及利用。
五、請求刪除。
請問是否可以根據這條請論壇刪除文章呢?,
如果論壇不給刪除,是否還有其他法律可以維護修改文章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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