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rausing (trausing)
看板LAW
标题Re: [其他] 文章所有权?
时间Thu Dec 24 17:01:44 2009
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第四条
当事人就其个人资料依本法规定行使之左列权利,不得预先抛弃或以特约限制之:
一、查询及请求阅览。
二、请求制给复制本。
三、请求补充或更正。
四、请求停止电脑处理及利用。
五、请求删除。
请问是否可以根据这条请论坛删除文章呢?,
如果论坛不给删除,是否还有其他法律可以维护修改文章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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