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ovelyshu (希望開庭都能早點結束...)
看板LAW
標題[問題] 肇事逃逸的定義
時間Wed Dec 23 12:43:03 2009
依刑法第185-4條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
構成肇事逃逸罪,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通常肇事逃逸的定義,是指「於發生車禍事故後,肇事者
未下車察看情形或
處理現場,並且立刻離開現場之行為。」
在這裡我有問題,如果:
(1)肇事者有下車察看,察看後覺得被害人傷害甚微,甚至沒有外傷後就離開。
(2)肇事者有下車察看,被害人也有被撞傷,其向被害人表示會負責,
但趁被害人不注意時,不告而別。
在上面二種情況,是否符合肇事逃逸的要件呢?
先感謝板友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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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0.69.124.29
1F:→ staminafish:是185-4 12/23 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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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推 pugwawa:(2)不清楚 但是(1)是肇事逃逸沒錯 12/23 20:17
3F:→ dodo33:此涉及保全法益為何的定義吧! 12/24 1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