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ovelyshu (希望开庭都能早点结束...)
看板LAW
标题[问题] 肇事逃逸的定义
时间Wed Dec 23 12:43:03 2009
依刑法第185-4条规定,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伤而逃逸者,
构成肇事逃逸罪,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通常肇事逃逸的定义,是指「於发生车祸事故後,肇事者
未下车察看情形或
处理现场,并且立刻离开现场之行为。」
在这里我有问题,如果:
(1)肇事者有下车察看,察看後觉得被害人伤害甚微,甚至没有外伤後就离开。
(2)肇事者有下车察看,被害人也有被撞伤,其向被害人表示会负责,
但趁被害人不注意时,不告而别。
在上面二种情况,是否符合肇事逃逸的要件呢?
先感谢板友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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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0.69.124.29
1F:→ staminafish:是185-4 12/23 16:35
※ 编辑: lovelyshu 来自: 210.69.124.29 (12/23 16:37)
2F:推 pugwawa:(2)不清楚 但是(1)是肇事逃逸没错 12/23 20:17
3F:→ dodo33:此涉及保全法益为何的定义吧! 12/24 1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