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ilawyer (直山裕誠)
看板LAW
標題[問題] 刑法不罰之後行為
時間Wed Dec 23 01:31:11 2009
Q:甲殺A,請乙幫忙毀損屍體,試問甲、乙成立何罪?
A:
1 甲成立殺人罪,其後之毀損行為不成立毀損屍體罪,蓋其後行為已為前行充分評價
,後法益已為前行為所破壞,不另外成立本罪,故應屬「不罰之後行為」。
2 乙幫忙「毀損」之行為是否成立毀損屍體罪之幫助犯?
此時有認為仍應成立「毀損屍體罪」之幫助犯。(參林鈺雄 刑法總則 p587)
但有疑問的是,共犯係採「限制從屬說」,應從屬於正犯之不法行為,
始得處罰,甲既然不成立毀損屍體罪,乙何以成立毀損屍體罪之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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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25.48
1F:→ Eventis:應該討論的是甲的毀損屍體是在論罪的時候不成立,還是在競 12/23 01:48
2F:→ Eventis:合的時候被吸收. 甲的後行為照毀損屍體罪跑三階有什麼理由 12/23 01:49
3F:→ Eventis:說不該當本罪的嗎@@? 12/23 01:50
4F:→ Eventis:不過不管原因為何,對於僅參與後行為的行為人,直覺應該認為 12/23 01:59
5F:→ Eventis:仍然以能成立犯罪的說法比較合理,另參山田師,通論下pp.372 12/23 02:00
6F:→ Eventis:黃榮堅的書裡有提到德國學說及實務有將與罰的後行為視為吸 12/23 02:03
7F:→ Eventis:收關係的一種(基礎刑法學,pp.959),從這個觀念切入或許比較 12/23 02:05
8F:→ Eventis:不會對於在與罰的後行為共犯的論罪有矛盾. 12/23 02:05
9F:→ Eventis:另,甘添貴老師對於不罰之後行為認為屬於法條競合的吸收關 12/23 02:16
10F:→ Eventis:係,見其著,罪數理論之研究(二),軍法專刊,第38卷,第11期,pp 12/23 02:17
11F:→ Eventis:12-21. 12/23 02:17
12F:→ Eventis:說到競合好像應該翻一下柯耀程老師的競合論,可惜不在手邊, 12/23 02:18
13F:→ Eventis:望有先進補完@@a 12/23 02:18
14F:推 hcya:把後面的毀損屍體罪理解成「與罰的後行為」也許就沒這個問題~ 12/23 10:07
15F:推 ChrisBear:毀損屍體有成罪在競合的時候被吸收(55)...所以以幫甲滅 12/23 16:24
16F:→ ChrisBear:屍..因甲有成立毀損屍體罪...按照限制從屬性理論.... 12/23 16:25
17F:→ ChrisBear:乙成立毀損屍體罪之幫助犯 12/23 16:25
18F:→ ChrisBear:其實競合那邊很多學者自己偷創一堆理論 自己都未必清楚 12/23 1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