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evegreat08 (厚黑散人)
看板LAW
標題Re: [問題] 請教 關於競合
時間Thu Dec 17 23:03:44 2009
※ 引述《visorkk (洞澈光明)》之銘言:
: http://www.nownews.com/2009/12/16/334-2547210.htm
: 剛剛看到這個新聞
: 我也去英文新聞網站求證了
: http://www.miamiherald.com/news/florida/AP/story/1382340.html
: 確實如此
: 問題一
: 美國刑法可以一罪多罰嗎?
: 越想越詭異 所以就來這裡問了
就這個案例而言 他似乎是一行為觸犯數罪 但是所侵犯的是同一法益(國家社會法益)
應該是法條競合吧!! 或者可能因為性脅迫罪並非社會法益而是個人法益 而成立想像競合
因此原則上 他並非一"罪"多罰 而是觸犯數罪喔
也有可能美國各州刑法有不能競合的 那可能就沒競合
但就這例子來看 他並非一最多罰喔
: 問題二
: 此人尾隨婦人回家並以消除罰單為誘惑使婦人跟自己性交
: 在我國刑法行為理論中
: 自然意義的一行為是指
: {一個意思決定所啟動的一個複合的因果流程
: 其中數個相互連結的因果事實 彼此具有方
: 法目的 結果原因或持續複製之關係}
: 此人以罰單誘惑婦人與之性交顯然出於單一意思決定
: 而性交與收賄 性交與行為不檢 只是單一事實的不同評價
: 是以
: 個人覺得此人所犯僅僅是為一行為
: 應該用一行為觸犯數罪 法條競合處斷
: 我的想法是正確的嗎?
: 會不會其實我想錯了?
原則上 一行為觸犯數罪 就是法條競合? 那想像競合呢?
我老師跟我說 一行為觸犯數罪 要看法益是否同一
若"否"則想像競合 若"是"就法條競合 然後找關係!!
因此就你這個例子來看
我的回答同我回答你第一問的答案!!
檢查一下構成要件與違法性 以及罪質 或許我也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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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7.56.204
1F:推 boyofwind:其實我國的競合論或罪數論還是處於一個很混亂的狀態 12/18 00:47
2F:→ boyofwind:尤其是05年過後 12/18 00:48
3F:→ filawyer:05年之後不會有「牽連」、「連續」的問題,會比較亂嗎? 12/18 02:27
4F:→ stevegreat08:事實上 我國競合規定一改 很多罪反而很重 如賭博常業 12/18 04:51
5F:推 visorkk:我的老師是從了個角度看1是否出於一個概括犯意2是否高度 12/18 16:41
6F:→ visorkk:屬人 12/18 16:42
7F:→ visorkk:如果初於一個概括犯意又非高度屬人可以法條競合 12/18 16:43
8F:→ visorkk:反之如果非出於蓋括犯意 又或者出於蓋括犯意而高度屬人 12/18 16:43
9F:→ visorkk:則必須法條競合 12/18 16:44
10F:→ visorkk:但是這個問題介於兩者之間 一部高度屬人 一部份否 12/18 16:45
11F:→ visorkk:所以我直覺的用吸收來處理 不過老師的想法不是學界通說 12/18 16: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