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evegreat08 (厚黑散人)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请教 关於竞合
时间Thu Dec 17 23:03:44 2009
※ 引述《visorkk (洞澈光明)》之铭言:
: http://www.nownews.com/2009/12/16/334-2547210.htm
: 刚刚看到这个新闻
: 我也去英文新闻网站求证了
: http://www.miamiherald.com/news/florida/AP/story/1382340.html
: 确实如此
: 问题一
: 美国刑法可以一罪多罚吗?
: 越想越诡异 所以就来这里问了
就这个案例而言 他似乎是一行为触犯数罪 但是所侵犯的是同一法益(国家社会法益)
应该是法条竞合吧!! 或者可能因为性胁迫罪并非社会法益而是个人法益 而成立想像竞合
因此原则上 他并非一"罪"多罚 而是触犯数罪喔
也有可能美国各州刑法有不能竞合的 那可能就没竞合
但就这例子来看 他并非一最多罚喔
: 问题二
: 此人尾随妇人回家并以消除罚单为诱惑使妇人跟自己性交
: 在我国刑法行为理论中
: 自然意义的一行为是指
: {一个意思决定所启动的一个复合的因果流程
: 其中数个相互连结的因果事实 彼此具有方
: 法目的 结果原因或持续复制之关系}
: 此人以罚单诱惑妇人与之性交显然出於单一意思决定
: 而性交与收贿 性交与行为不检 只是单一事实的不同评价
: 是以
: 个人觉得此人所犯仅仅是为一行为
: 应该用一行为触犯数罪 法条竞合处断
: 我的想法是正确的吗?
: 会不会其实我想错了?
原则上 一行为触犯数罪 就是法条竞合? 那想像竞合呢?
我老师跟我说 一行为触犯数罪 要看法益是否同一
若"否"则想像竞合 若"是"就法条竞合 然後找关系!!
因此就你这个例子来看
我的回答同我回答你第一问的答案!!
检查一下构成要件与违法性 以及罪质 或许我也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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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8.167.56.204
1F:推 boyofwind:其实我国的竞合论或罪数论还是处於一个很混乱的状态 12/18 00:47
2F:→ boyofwind:尤其是05年过後 12/18 00:48
3F:→ filawyer:05年之後不会有「牵连」、「连续」的问题,会比较乱吗? 12/18 02:27
4F:→ stevegreat08:事实上 我国竞合规定一改 很多罪反而很重 如赌博常业 12/18 04:51
5F:推 visorkk:我的老师是从了个角度看1是否出於一个概括犯意2是否高度 12/18 16:41
6F:→ visorkk:属人 12/18 16:42
7F:→ visorkk:如果初於一个概括犯意又非高度属人可以法条竞合 12/18 16:43
8F:→ visorkk:反之如果非出於盖括犯意 又或者出於盖括犯意而高度属人 12/18 16:43
9F:→ visorkk:则必须法条竞合 12/18 16:44
10F:→ visorkk:但是这个问题介於两者之间 一部高度属人 一部份否 12/18 16:45
11F:→ visorkk:所以我直觉的用吸收来处理 不过老师的想法不是学界通说 12/18 16: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