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488716 (我是誰)
看板LAW
標題[問題] 請教使用牌照稅法問題。
時間Thu Dec 17 09:56:49 2009
第 28 條 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
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之罰鍰。
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
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之罰鍰。
請問如果一輛車逾期未完稅,又未定期檢驗被註銷牌照,被稅捐機關依上揭條文一二項
開罰,請問這有無違反行政罰法第24條一行為不二罰?
最近碰到的問題,有先進可以提供意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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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9.40.253
1F:推 depravity:逾期未完稅,又未定期檢驗 這是兩個行為 12/17 18:17
2F:→ s488716:可是這兩項不是處罰使用道路的行為嗎? 12/17 21:28
3F:→ s488716:因為逾期未完稅跟註銷牌照而被課予不作為義務而違犯> 12/17 2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