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488716 (我是谁)
看板LAW
标题[问题] 请教使用牌照税法问题。
时间Thu Dec 17 09:56:49 2009
第 28 条 逾期未完税之交通工具,在滞纳期满後使用公共水陆道路经查获者,除责
令补税外,处以应纳税额一倍之罚锾。
报停、缴销或注销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陆道路经查获者,除责令补
税外,处以应纳税额二倍之罚锾。
请问如果一辆车逾期未完税,又未定期检验被注销牌照,被税捐机关依上揭条文一二项
开罚,请问这有无违反行政罚法第24条一行为不二罚?
最近碰到的问题,有先进可以提供意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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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0.69.40.253
1F:推 depravity:逾期未完税,又未定期检验 这是两个行为 12/17 18:17
2F:→ s488716:可是这两项不是处罚使用道路的行为吗? 12/17 21:28
3F:→ s488716:因为逾期未完税跟注销牌照而被课予不作为义务而违犯> 12/17 2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