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YCN (研究所的生活...緊張)
看板LAW
標題Re: 限定繼承登報公告後的六個月內,若債權人上門
時間Tue Dec 15 16:57:39 2009
: 看了民法 1162 條. 果然該條有明文規定, 若債權人未於那六個月的等待期間報明債權,
: 雖然其債權仍然有效, 但"僅得就賸餘遺產, 行使其權利".
:
: 問題是.... 所謂"賸餘遺產", 是什麼意義呢?
:
: 舉個例子: 亡者的遺產為一千萬元. 報明之債權共有六百萬元, 還清報明之債權後,
: 遺產還剩四百萬元. 此後一年間, 繼承人花光了所有剩餘的遺產. 然後, 突然有一天
: 又有另一個債權人上門索債三百萬元. 其所持的理由為"當年報明債權者受清償後,
: 尚有四百萬元的賸餘遺產". 但繼承人拒絕對這位遲到的債權人還錢. 理由是;"遺產已
: 全部花光, 因此並無所謂的賸餘遺產."
:
: 請問兩者誰對誰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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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rom: 220.138.64.136
: 推 neck:剩餘遺產就是指那四百萬,與繼承人是否花用完畢無關 07/23 11:02
: 推 drkh:請問您的說法有相關法條可參照嗎? 07/24 07:22
: 推 neck:無,純粹是文義解釋與實務見解,法律沒辦法就每一個辭都精確 07/24 19:11
: → neck:定義,又就限定繼承的法理而言,亦應做此解釋... 07/24 19:12
不好意思,我最近也要處理限定繼承的問題
不過我遇到的問題是,遺產只有四個靈骨塔位
不過,因為被繼承人,生前有被盜用身分證和印章開人頭戶情況
也曾把身分證件+印章交給他人使用情況
加上人際關係複雜...即有可能出現偽造假借據的情況又難以證明
家屬擔心假如3個月公示催告債權人沒出來
家屬繼承了4位靈骨塔...可是之後其他債權人拿著借據跑出來請求家屬清償時,
後續問題該如何處理
當然我知道民法§ 1162 條債權人僅得就賸餘財產請求清償
可是我卻不知該如何解釋賸餘遺產
究竟是人的有限責任還是物的有限責任
簡單說,就是債權人僅得就那4個靈骨塔位請求拍賣清償
還是說,債權人可以就那四個靈骨塔位的價值,向限定繼承人請求清償
最大的差異是
以後假如有其他債權人向限定繼承人請求清償
限定繼承人可以擺爛,反正頂多就是那四個靈骨塔被拿去拍賣
或是...債權人可以請求限定繼承人返還四個靈骨塔的價值(假設100萬)
而不查封靈骨塔,反而執行其他限定繼承人財產
教科書都沒寫...不過這個非常重要
對當事人來說...差別很大...
希望有實務經驗的人可以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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