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YCN (研究所的生活...紧张)
看板LAW
标题Re: 限定继承登报公告後的六个月内,若债权人上门
时间Tue Dec 15 16:57:39 2009
: 看了民法 1162 条. 果然该条有明文规定, 若债权人未於那六个月的等待期间报明债权,
: 虽然其债权仍然有效, 但"仅得就賸余遗产, 行使其权利".
:
: 问题是.... 所谓"賸余遗产", 是什麽意义呢?
:
: 举个例子: 亡者的遗产为一千万元. 报明之债权共有六百万元, 还清报明之债权後,
: 遗产还剩四百万元. 此後一年间, 继承人花光了所有剩余的遗产. 然後, 突然有一天
: 又有另一个债权人上门索债三百万元. 其所持的理由为"当年报明债权者受清偿後,
: 尚有四百万元的賸余遗产". 但继承人拒绝对这位迟到的债权人还钱. 理由是;"遗产已
: 全部花光, 因此并无所谓的賸余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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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两者谁对谁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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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rom: 220.138.64.136
: 推 neck:剩余遗产就是指那四百万,与继承人是否花用完毕无关 07/23 11:02
: 推 drkh:请问您的说法有相关法条可参照吗? 07/24 07:22
: 推 neck:无,纯粹是文义解释与实务见解,法律没办法就每一个辞都精确 07/24 19:11
: → neck:定义,又就限定继承的法理而言,亦应做此解释... 07/24 19:12
不好意思,我最近也要处理限定继承的问题
不过我遇到的问题是,遗产只有四个灵骨塔位
不过,因为被继承人,生前有被盗用身分证和印章开人头户情况
也曾把身分证件+印章交给他人使用情况
加上人际关系复杂...即有可能出现伪造假借据的情况又难以证明
家属担心假如3个月公示催告债权人没出来
家属继承了4位灵骨塔...可是之後其他债权人拿着借据跑出来请求家属清偿时,
後续问题该如何处理
当然我知道民法§ 1162 条债权人仅得就賸余财产请求清偿
可是我却不知该如何解释賸余遗产
究竟是人的有限责任还是物的有限责任
简单说,就是债权人仅得就那4个灵骨塔位请求拍卖清偿
还是说,债权人可以就那四个灵骨塔位的价值,向限定继承人请求清偿
最大的差异是
以後假如有其他债权人向限定继承人请求清偿
限定继承人可以摆烂,反正顶多就是那四个灵骨塔被拿去拍卖
或是...债权人可以请求限定继承人返还四个灵骨塔的价值(假设100万)
而不查封灵骨塔,反而执行其他限定继承人财产
教科书都没写...不过这个非常重要
对当事人来说...差别很大...
希望有实务经验的人可以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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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4.9.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