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shuang (Angus )
看板LAW
標題[請益] 請問幽靈人口的認定
時間Tue Dec 8 11:13:45 2009
有在網路上查了一下法條
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二項
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
請問這個有罪認定是由法官決定嗎?
在民主國家 林杯戶籍要在哪就在哪 國家管那麼多幹嘛?
這一條不就像新加坡一樣 變相的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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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04.51.84
1F:→ ChrisBear:不爽可以去當立委就可以修法啊 刑法很多條文都很怪 12/08 11:41
2F:→ ChrisBear:當然這條的存在有一定的政策目的 12/08 11:41
3F:→ rkl3329:這條只有限制意圖不當影響選舉結果的遷戶籍行為. 12/08 12:17
講是這樣講
可是意圖不當影響選舉結果的 "意圖" 還不是法官說了算?
就算戶籍遷到一座荒廢的破屋裡
那也是林杯爽 政府有甚麼權利限制人民的這種自由?
※ 編輯: pshuang 來自: 59.104.51.84 (12/08 12:38)
4F:→ ikehunting:XD 12/08 12:45
5F:推 JackeyChen:那你大概還不知道我國有一條法律,規範退伍後的男生, 12/08 13:14
6F:→ JackeyChen:若居住處所遷移,然後沒有去報戶籍遷出(導致沒收到教 12/08 13:15
7F:→ JackeyChen:召),這樣也是犯罪喔 *.< 12/08 13:16
8F:推 depravity:戶籍要在哪請依戶籍法16~18條 不是你想在哪就在哪 12/08 13:20
9F:→ depravity:她只是沒直接罰則很多人不遵守而已 不表示沒法律規範 12/08 13:20
10F:→ depravity:妳只有居住和遷徙的自由沒有不按照規定登記的自由 12/08 13:21
這樣的話應該用戶籍法去限制吧 違規就不該給遷
又給人遷戶籍 到選舉的時候又說你這是犯刑法
這樣是陷人於罪?
11F:噓 Okawa:故意、過失、不法所有意圖 也都是法官說了算 你小子不爽 12/08 13:35
12F:→ Okawa:不妨移民去一個沒有法律、沒有司法的國家吧 12/08 13:36
13F:→ rkl3329:人民的自由本來就是可以因為公益被合理的限制的 12/08 14:27
14F:→ rkl3329:本條限制人民遷戶籍的理由在於維護選舉的公平性 12/08 14:28
15F:→ rkl3329:當然啦,如果像原po這樣反對專制,崇尚民主自由的人認為維持 12/08 14:29
16F:→ rkl3329:選舉公平性不重要,那我也無話可說了 12/08 14:30
選舉公平很重要
可是當初給人遷戶籍
到選舉的時候又說你違法...
※ 編輯: pshuang 來自: 59.104.51.84 (12/08 16:01)
17F:→ CrazyMarc:遷的時候戶政機關怎知遷的人會不會去投票,這種事本來就 12/08 16:18
18F:→ CrazyMarc:只能事後審查,事前禁止是有可能違憲的 12/08 16:19
19F:噓 frankmen123:到選舉的時候說你違法 是因為你根本沒有居住的事實 12/08 20:44
20F:→ frankmen123:如果你確實有居住的事實可以舉反證阿 看的真傻眼 12/08 20:44
很多在外地工作的
根本就是三節或是投票才會回家
更不用說一大堆台商 華僑
總統大選才回來投票 這要怎麼算?
新加坡針對執政黨的票沒開出來的地區
明年開始就把公共建設停工
下一次讓你不敢不投執政黨
現在台灣有這樣的法條
也不必真的等到法官判有罪
檢察官傳喚個三五次 一般人就受不了了
更不用說屢傳不到而被拘提或通緝的
下一次乾脆就投某某黨好了 比較不麻煩...
這樣選舉真的有比較公平嗎?
另外法條的解釋權是不是有兩關?
一關是檢察官決定要不要起訴
第二關是法官要不要判有罪?
※ 編輯: pshuang 來自: 59.104.56.212 (12/09 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