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iger111 (打球去 )
看板LAW
標題[問題] 意圖使人不當選?
時間Mon Dec 7 19:35:42 2009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104 條的全文:
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
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各位高手,不好意思 法律的問題我比較不懂,想跟大家請問一下:
由於有親戚最近選舉,對手用不實文宣抹黑,文宣內容:在選前前一天有提到:
1.抓到了,說我親戚已經有兩名樁腳被抓到賄選,所以選上了也是要在重選第2次
(子虛烏有)
2.然後說我親戚工程案a了不少錢(根本沒有工程這回事)
再來是宣傳廣告車:在選前前一天,一直廣播我親戚他媽媽賄選已經被收押了大家不要在
選他家了,因為車子一直在移動沒辦法錄音
1. 請問以上幾點可以構成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104 條嗎?
2. 不知道請律師費用多少,我也想請律師提告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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