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iger111 (打球去 )
看板LAW
标题[问题] 意图使人不当选?
时间Mon Dec 7 19:35:42 2009
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 第 104 条的全文:
意图使候选人当选或不当选,以文字、图画、录音、录影、演讲或他法,散布谣言或传播
不实之事,足以生损害於公众或他人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各位高手,不好意思 法律的问题我比较不懂,想跟大家请问一下:
由於有亲戚最近选举,对手用不实文宣抹黑,文宣内容:在选前前一天有提到:
1.抓到了,说我亲戚已经有两名桩脚被抓到贿选,所以选上了也是要在重选第2次
(子虚乌有)
2.然後说我亲戚工程案a了不少钱(根本没有工程这回事)
再来是宣传广告车:在选前前一天,一直广播我亲戚他妈妈贿选已经被收押了大家不要在
选他家了,因为车子一直在移动没办法录音
1. 请问以上几点可以构成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 第 104 条吗?
2. 不知道请律师费用多少,我也想请律师提告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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