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olinton (YCL)
看板LAW
標題Re: 假設機器法官存在,有相同犯罪條件的犯人,會꜠…
時間Sat Dec 5 00:41:29 2009
以我個人經驗來說,機器人法官的問題在於無法
應對具體情況做出改變。
畢竟每個案件都不同。
不過有時候當事人會問,這件大概判多久,說實在的,
我還真的只能靠經驗判斷,
至於法官到時候會如何判?我也不確定。
機器人法官固然不切實際,不過訂出一個相對的量刑標準
會不會是一個比較妥切的方式?
我記得之前黃榮堅教授有針對竊盜罪作量刑統計,
那麼,訂出一個範圍相對狹窄的量刑標準,似乎是可行的。
不然同樣是偷一台價值五千元的腳踏車,卻因為法官個人的
經驗而導致不同判決量刑,在一般民眾來看,難免會認為法
律是充滿不確定性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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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2.104.110
1F:推 CrazyMarc:你認真了...那種類似概念法學的東西早被批到不行 12/05 00:46
2F:→ CrazyMarc:自然法學復興後就對概念法學下手了,他不過是沒接觸法理 12/05 00:48
3F:→ CrazyMarc:學,自以為發現了多麼了不得的東西... 12/05 00:48
4F:→ Okawa:量刑又不是只考慮被害客體的價值高低 去看一下第57條吧 12/05 11:50
5F:→ Okawa:大眾通常只會從新聞報導中瞭解判決 而記者也往往刻意凸顯 12/05 11:52
6F:→ Okawa:某些東西 以展現他們「針砭時政」的情操 於是法官就哭哭了 12/05 11:52
7F:→ colinton:量刑必需遵守比例原則,然而若無量刑標準參酌,難免令人 12/05 12:41
8F:→ colinton:無所適從。 12/05 12:41
9F:→ Okawa:同協 你把第57條各項攤開來看 然後說說看那要怎麼訂標準 12/05 13:13
10F:→ Okawa:順便再把第59條的標準也順便訂出來 如何? 12/05 13:14
11F:→ Okawa:還有你所謂的比例原則 其內涵為何? 是不是順便闡明一下 12/05 13:14
12F:→ Okawa:因為我覺得你講的應該不是公法上的比例原則.... 12/05 13:15
13F:推 JackeyChen:柯林頓大大,一樣價值的腳踏車,但行為人個案狀況不同 12/05 13:18
14F:→ JackeyChen:也會導致量刑的落差捏 12/05 13:19
15F:→ JackeyChen:扯個題外話,檢方針對酒駕的酒測值高低,有規範一個緩 12/05 13:19
16F:→ JackeyChen:起訴處分金酌定標準,但酒駕這種案件簡單到,絕非其他 12/05 13:20
17F:→ JackeyChen:案件可比擬就是...(閃人) 12/05 13:21
18F:→ colinton:我的想法是定個標準出來,然後給法官一定比例的調整空間 12/06 02:17
19F:→ CrazyMarc:法定刑不就是標準... 12/06 02:24
20F:→ Okawa:57(6) 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國中以下減20% 高中以下減10% 12/06 02:49
21F:→ Okawa:大學以下無影響 碩士以下加10% 博士以下加20% ←像這樣? 12/06 02:50
22F:→ Okawa:還是價值一千以下拘役或罰金 一萬以下兩月 十萬以下一年 12/06 02:51
23F:→ colinton:法定刑的標準也太寬了= =能夠減縮到一個程度,至少能使 12/06 15:35
24F:→ colinton:相同案件有相近量刑。 12/06 15:35
25F:→ colinton:具體的方式應該是類似OKAWA之方式作綜合。 12/06 15:36
26F:推 Okawa:世界上根本就沒有「相同案件」 除非你採純應報主義 量刑只看 12/07 00:26
27F:→ Okawa:犯罪所造成之損害大小 否則每個人都不同 每個案件自然也不同 12/07 00:26
28F:→ colinton:我可以接受因為被告不同所造成的量刑不同,但若是法官不 12/07 07:07
29F:→ colinton:同所造成的量刑不同,那是有所不妥的。 12/07 07:08
30F:→ Eventis:為什麼只因為法官不同就不妥?法官不同表示是由不同的法院 12/07 08:10
31F:→ Eventis:作成,有不同的審理經過,調查的方向,審理的經歷,不同的心證 12/07 08:10
32F:→ Eventis:什麼都變得不一樣了,那就算有同樣的基準,衡量出來也未必相 12/07 08:11
33F:→ Eventis:同. 12/07 08:11
34F:→ Eventis:上一個法官眼比較尖,看到被告在講到某個地方嚥了一下口水, 12/07 08:11
35F:→ Eventis:認定被告有心虛不坦誠;後一個法官耳朵比較背,被告講話雖然 12/07 08:13
36F:→ Eventis:大聲了點但是他聽起來也不像被告犯後"態度不佳";前一個法 12/07 08:13
37F:→ Eventis:官因為深諳面相,看被告一臉獐頭鼠目的樣子,就知道他不是好 12/07 08:13
38F:→ Eventis:人(謎);後一個法官因為訊問當事人時不小心多問了兩句讓當 12/07 08:14
39F:→ Eventis:事人表露出同情/寬恕被告的意思所以認為被告也沒那麼可惡. 12/07 08:15
40F:→ Eventis:審判這件事並沒有"其它一切相同,只是換了個法官"這種假設. 12/07 08:16
41F:→ colinton:Eventis之作法是在變更假設吧? 12/07 09:28
42F:→ colinton:若類似事件並無類似之量刑,則司法豈不難以預測? 12/07 09:30
43F:→ colinton:那審判到底是在判斷還是在抽籤? 12/07 09:30
44F:→ Eventis:所底你的"類似事件"是什麼,我們要透過什麼知道"類似"? 12/07 09:37
45F:→ Eventis:審判這件事並沒有"其它一切相同,只是換了個法官"這種假設. 12/07 09:37
46F:→ Eventis:換了法官之後,"似乎"是"類似"的案件,就不一定"類似"了. 12/07 09:38
47F:→ Eventis:因為會有不同的法院組成,不同的審理經過,不同的法庭狀況, 12/07 09:40
48F:→ Eventis:就因為這樣設計上先天就存在裁判歧異的可能,不然一事應該 12/07 09:47
49F:→ Eventis:可以反覆理,反正再怎麼理都是一樣的嘛:) 12/07 09:47
50F:→ Eventis:"法官不同"這件事完全不僅僅只造成"坐在上面的人"不同而已 12/07 09:49
51F:→ Eventis:而是會徹底影響整個審判的發展與內涵,進而更影響結果. 12/07 09:50
52F:→ colinton:量刑基準的設計假設,就是只有坐在上面的人不同。 12/07 09:51
53F:→ Eventis:不然為什麼前陣子要吵法官法定,法官恆定呢:) 12/07 09:52
54F:→ colinton:其目的並非要求刑度絕對相同,但差距也不能太大。 12/07 09:52
55F:→ Eventis:但是坐在上面的人不同,"看到的東西"就已經不同了. 12/07 09:52
56F:→ Eventis:除非他們"看到相同的東西",但通常,並非如此:) 12/07 09:53
57F:→ colinton:以實務來說,檢方、辯方會爭執量刑輕重,那具體依據呢? 12/07 09:53
58F:→ colinton:與其說訂的是科學化的量刑標準,不如說是行情明文化= = 12/07 09:53
59F:→ Eventis:具體依據就看法官覺得被誰騙得多一點比較甘願啊....(無誤) 12/07 09:54
60F:→ Eventis:"行情"明文化一樣是個"抽象"標準,"具體"個案一樣會飄啊飄. 12/07 09:55
61F:→ Eventis:如果說不同法官來審保證都會看到相同的東西,那在覆審制的 12/07 09:56
62F:→ Eventis:刑事審判,除非有更新,否則應該不存在有翻盤,變更,這些東西 12/07 09:57
63F:→ Eventis:畢竟,一切從頭再來,同一個案子,怎麼會有兩套事實呢? 12/07 09:58
64F:→ colinton:這樣來說,所謂量刑過輕、過重,其實是在打嘴砲? 12/07 09:59
65F:→ colinton:沒個基準,哪來的輕重? 12/07 09:59
66F:→ Eventis:所謂的顯失公平,公平在哪?所謂的違反誠信,誠信何在? 12/07 10:07
67F:→ Eventis:所謂的顯可憫恕,哪裡來得顯?情節輕微,又怎樣算輕微? 12/07 10:08
68F:→ Eventis:寫得出一套道理,上去不被打槍,就是有理由,如此而已. 12/07 10:11
69F:→ Eventis: ^公開也經得起評價 12/07 10:16
70F:→ Eventis:至於實務...,"照著判不會錯":) 12/07 10:28
71F:推 Okawa:我鐵口直斷 colinton你就是絕對應報主義的信徒 才會一直聽不 12/07 10:53
72F:→ Okawa:懂人家在跟你講什麼 因為 所謂輕重 是相對於個案中的犯罪人 12/07 10:54
73F:→ Okawa:而言 是綜合了應報與預防兩種思維所下的判斷 所以絕對沒有 12/07 10:55
74F:→ Okawa:所謂相同的個案 至於 你期待「同一案件」不會因為「不同法官 12/07 10:56
75F:→ Okawa:」而在量刑上有所差異 首先 你顯然不能容忍「人本來就不完美 12/07 10:56
76F:→ Okawa:」這件事情 才會期待法官要像電腦一樣「精準」 但你別忘了 12/07 10:57
77F:→ Okawa:司法所要處理的是「人」的事情 而這件事又只能讓人來做 12/07 10:58
78F:→ Okawa:(電腦能告訴我們被告是故意還是過失嗎?) 所以 我們必須 12/07 10:59
79F:→ Okawa:忍受「人本身的不完美」 12/07 11:01
80F:→ Okawa:其次 行情表這種東西 跟矯治犯罪人的需求 是背道而馳的 12/07 11:02
81F:→ Okawa:因為我們所要矯治的是「個別」的犯罪人 而每個人都不一樣 12/07 11:03
82F:→ Okawa:同樣是大學生 根據其性格、身心狀況、家庭背景的不同 12/07 11:04
83F:→ Okawa:在矯治的需求上也會有所差異 再說 如果刑法57條的各款事由 12/07 11:05
84F:→ Okawa:都弄出一些像我上面隨便舉例的「行情表」 那麼 對應於社會 12/07 11:06
85F:→ Okawa:事實的千變萬化 每一款事由都可以有族繁不及備載的行情表 12/07 11:07
86F:→ Okawa:那麼 這麼多數不清的行情表之間相互加減乘除 除了滿足某種 12/07 11:08
87F:→ Okawa:「數學化」的偏執之外 我實在看不出有什麼意義 因為 還有 12/07 11:09
88F:→ Okawa:很多量刑的因素 不是像「學歷」這樣有所謂客觀標準的 12/07 11:10
89F:→ Okawa:例如 所謂智識程度 難道就以學歷為單一標準嗎 不可能嘛 12/07 11:10
90F:→ Okawa:還有 刑法59條「情可憫恕」 你要怎麼訂行情表? 12/07 11:11
91F:→ Okawa:就算真的訂出行情表好了 難道就不會被質疑:你行情表的正當 12/07 11:13
92F:→ Okawa:性基礎又是什麼? 試問你又要如何回答這個問題 12/07 11:14
93F:推 mcid:推人不完美 推醫療除罪化 12/07 1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