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olinton (YCL)
看板LAW
标题Re: 假设机器法官存在,有相同犯罪条件的犯人,会꜠…
时间Sat Dec 5 00:41:29 2009
以我个人经验来说,机器人法官的问题在於无法
应对具体情况做出改变。
毕竟每个案件都不同。
不过有时候当事人会问,这件大概判多久,说实在的,
我还真的只能靠经验判断,
至於法官到时候会如何判?我也不确定。
机器人法官固然不切实际,不过订出一个相对的量刑标准
会不会是一个比较妥切的方式?
我记得之前黄荣坚教授有针对窃盗罪作量刑统计,
那麽,订出一个范围相对狭窄的量刑标准,似乎是可行的。
不然同样是偷一台价值五千元的脚踏车,却因为法官个人的
经验而导致不同判决量刑,在一般民众来看,难免会认为法
律是充满不确定性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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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8.162.104.110
1F:推 CrazyMarc:你认真了...那种类似概念法学的东西早被批到不行 12/05 00:46
2F:→ CrazyMarc:自然法学复兴後就对概念法学下手了,他不过是没接触法理 12/05 00:48
3F:→ CrazyMarc:学,自以为发现了多麽了不得的东西... 12/05 00:48
4F:→ Okawa:量刑又不是只考虑被害客体的价值高低 去看一下第57条吧 12/05 11:50
5F:→ Okawa:大众通常只会从新闻报导中了解判决 而记者也往往刻意凸显 12/05 11:52
6F:→ Okawa:某些东西 以展现他们「针砭时政」的情操 於是法官就哭哭了 12/05 11:52
7F:→ colinton:量刑必需遵守比例原则,然而若无量刑标准参酌,难免令人 12/05 12:41
8F:→ colinton:无所适从。 12/05 12:41
9F:→ Okawa:同协 你把第57条各项摊开来看 然後说说看那要怎麽订标准 12/05 13:13
10F:→ Okawa:顺便再把第59条的标准也顺便订出来 如何? 12/05 13:14
11F:→ Okawa:还有你所谓的比例原则 其内涵为何? 是不是顺便阐明一下 12/05 13:14
12F:→ Okawa:因为我觉得你讲的应该不是公法上的比例原则.... 12/05 13:15
13F:推 JackeyChen:柯林顿大大,一样价值的脚踏车,但行为人个案状况不同 12/05 13:18
14F:→ JackeyChen:也会导致量刑的落差捏 12/05 13:19
15F:→ JackeyChen:扯个题外话,检方针对酒驾的酒测值高低,有规范一个缓 12/05 13:19
16F:→ JackeyChen:起诉处分金酌定标准,但酒驾这种案件简单到,绝非其他 12/05 13:20
17F:→ JackeyChen:案件可比拟就是...(闪人) 12/05 13:21
18F:→ colinton:我的想法是定个标准出来,然後给法官一定比例的调整空间 12/06 02:17
19F:→ CrazyMarc:法定刑不就是标准... 12/06 02:24
20F:→ Okawa:57(6) 犯罪行为人之智识程度:国中以下减20% 高中以下减10% 12/06 02:49
21F:→ Okawa:大学以下无影响 硕士以下加10% 博士以下加20% ←像这样? 12/06 02:50
22F:→ Okawa:还是价值一千以下拘役或罚金 一万以下两月 十万以下一年 12/06 02:51
23F:→ colinton:法定刑的标准也太宽了= =能够减缩到一个程度,至少能使 12/06 15:35
24F:→ colinton:相同案件有相近量刑。 12/06 15:35
25F:→ colinton:具体的方式应该是类似OKAWA之方式作综合。 12/06 15:36
26F:推 Okawa:世界上根本就没有「相同案件」 除非你采纯应报主义 量刑只看 12/07 00:26
27F:→ Okawa:犯罪所造成之损害大小 否则每个人都不同 每个案件自然也不同 12/07 00:26
28F:→ colinton:我可以接受因为被告不同所造成的量刑不同,但若是法官不 12/07 07:07
29F:→ colinton:同所造成的量刑不同,那是有所不妥的。 12/07 07:08
30F:→ Eventis:为什麽只因为法官不同就不妥?法官不同表示是由不同的法院 12/07 08:10
31F:→ Eventis:作成,有不同的审理经过,调查的方向,审理的经历,不同的心证 12/07 08:10
32F:→ Eventis:什麽都变得不一样了,那就算有同样的基准,衡量出来也未必相 12/07 08:11
33F:→ Eventis:同. 12/07 08:11
34F:→ Eventis:上一个法官眼比较尖,看到被告在讲到某个地方咽了一下口水, 12/07 08:11
35F:→ Eventis:认定被告有心虚不坦诚;後一个法官耳朵比较背,被告讲话虽然 12/07 08:13
36F:→ Eventis:大声了点但是他听起来也不像被告犯後"态度不佳";前一个法 12/07 08:13
37F:→ Eventis:官因为深谙面相,看被告一脸獐头鼠目的样子,就知道他不是好 12/07 08:13
38F:→ Eventis:人(谜);後一个法官因为讯问当事人时不小心多问了两句让当 12/07 08:14
39F:→ Eventis:事人表露出同情/宽恕被告的意思所以认为被告也没那麽可恶. 12/07 08:15
40F:→ Eventis:审判这件事并没有"其它一切相同,只是换了个法官"这种假设. 12/07 08:16
41F:→ colinton:Eventis之作法是在变更假设吧? 12/07 09:28
42F:→ colinton:若类似事件并无类似之量刑,则司法岂不难以预测? 12/07 09:30
43F:→ colinton:那审判到底是在判断还是在抽签? 12/07 09:30
44F:→ Eventis:所底你的"类似事件"是什麽,我们要透过什麽知道"类似"? 12/07 09:37
45F:→ Eventis:审判这件事并没有"其它一切相同,只是换了个法官"这种假设. 12/07 09:37
46F:→ Eventis:换了法官之後,"似乎"是"类似"的案件,就不一定"类似"了. 12/07 09:38
47F:→ Eventis:因为会有不同的法院组成,不同的审理经过,不同的法庭状况, 12/07 09:40
48F:→ Eventis:就因为这样设计上先天就存在裁判歧异的可能,不然一事应该 12/07 09:47
49F:→ Eventis:可以反覆理,反正再怎麽理都是一样的嘛:) 12/07 09:47
50F:→ Eventis:"法官不同"这件事完全不仅仅只造成"坐在上面的人"不同而已 12/07 09:49
51F:→ Eventis:而是会彻底影响整个审判的发展与内涵,进而更影响结果. 12/07 09:50
52F:→ colinton:量刑基准的设计假设,就是只有坐在上面的人不同。 12/07 09:51
53F:→ Eventis:不然为什麽前阵子要吵法官法定,法官恒定呢:) 12/07 09:52
54F:→ colinton:其目的并非要求刑度绝对相同,但差距也不能太大。 12/07 09:52
55F:→ Eventis:但是坐在上面的人不同,"看到的东西"就已经不同了. 12/07 09:52
56F:→ Eventis:除非他们"看到相同的东西",但通常,并非如此:) 12/07 09:53
57F:→ colinton:以实务来说,检方、辩方会争执量刑轻重,那具体依据呢? 12/07 09:53
58F:→ colinton:与其说订的是科学化的量刑标准,不如说是行情明文化= = 12/07 09:53
59F:→ Eventis:具体依据就看法官觉得被谁骗得多一点比较甘愿啊....(无误) 12/07 09:54
60F:→ Eventis:"行情"明文化一样是个"抽象"标准,"具体"个案一样会飘啊飘. 12/07 09:55
61F:→ Eventis:如果说不同法官来审保证都会看到相同的东西,那在覆审制的 12/07 09:56
62F:→ Eventis:刑事审判,除非有更新,否则应该不存在有翻盘,变更,这些东西 12/07 09:57
63F:→ Eventis:毕竟,一切从头再来,同一个案子,怎麽会有两套事实呢? 12/07 09:58
64F:→ colinton:这样来说,所谓量刑过轻、过重,其实是在打嘴炮? 12/07 09:59
65F:→ colinton:没个基准,哪来的轻重? 12/07 09:59
66F:→ Eventis:所谓的显失公平,公平在哪?所谓的违反诚信,诚信何在? 12/07 10:07
67F:→ Eventis:所谓的显可悯恕,哪里来得显?情节轻微,又怎样算轻微? 12/07 10:08
68F:→ Eventis:写得出一套道理,上去不被打枪,就是有理由,如此而已. 12/07 10:11
69F:→ Eventis: ^公开也经得起评价 12/07 10:16
70F:→ Eventis:至於实务...,"照着判不会错":) 12/07 10:28
71F:推 Okawa:我铁口直断 colinton你就是绝对应报主义的信徒 才会一直听不 12/07 10:53
72F:→ Okawa:懂人家在跟你讲什麽 因为 所谓轻重 是相对於个案中的犯罪人 12/07 10:54
73F:→ Okawa:而言 是综合了应报与预防两种思维所下的判断 所以绝对没有 12/07 10:55
74F:→ Okawa:所谓相同的个案 至於 你期待「同一案件」不会因为「不同法官 12/07 10:56
75F:→ Okawa:」而在量刑上有所差异 首先 你显然不能容忍「人本来就不完美 12/07 10:56
76F:→ Okawa:」这件事情 才会期待法官要像电脑一样「精准」 但你别忘了 12/07 10:57
77F:→ Okawa:司法所要处理的是「人」的事情 而这件事又只能让人来做 12/07 10:58
78F:→ Okawa:(电脑能告诉我们被告是故意还是过失吗?) 所以 我们必须 12/07 10:59
79F:→ Okawa:忍受「人本身的不完美」 12/07 11:01
80F:→ Okawa:其次 行情表这种东西 跟矫治犯罪人的需求 是背道而驰的 12/07 11:02
81F:→ Okawa:因为我们所要矫治的是「个别」的犯罪人 而每个人都不一样 12/07 11:03
82F:→ Okawa:同样是大学生 根据其性格、身心状况、家庭背景的不同 12/07 11:04
83F:→ Okawa:在矫治的需求上也会有所差异 再说 如果刑法57条的各款事由 12/07 11:05
84F:→ Okawa:都弄出一些像我上面随便举例的「行情表」 那麽 对应於社会 12/07 11:06
85F:→ Okawa:事实的千变万化 每一款事由都可以有族繁不及备载的行情表 12/07 11:07
86F:→ Okawa:那麽 这麽多数不清的行情表之间相互加减乘除 除了满足某种 12/07 11:08
87F:→ Okawa:「数学化」的偏执之外 我实在看不出有什麽意义 因为 还有 12/07 11:09
88F:→ Okawa:很多量刑的因素 不是像「学历」这样有所谓客观标准的 12/07 11:10
89F:→ Okawa:例如 所谓智识程度 难道就以学历为单一标准吗 不可能嘛 12/07 11:10
90F:→ Okawa:还有 刑法59条「情可悯恕」 你要怎麽订行情表? 12/07 11:11
91F:→ Okawa:就算真的订出行情表好了 难道就不会被质疑:你行情表的正当 12/07 11:13
92F:→ Okawa:性基础又是什麽? 试问你又要如何回答这个问题 12/07 11:14
93F:推 mcid:推人不完美 推医疗除罪化 12/07 1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