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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rambler:想補充一下所謂「正確的」CPR,其實現在最新版的國際共識 11/29 16:24
2F:→ rambler:為了鼓勵路人急救,甚至把人工呼吸拿掉,只要在兩乳中點按 11/29 16:24
3F:→ rambler:壓就好,理由是即使稍微位置不對造成傷害,就公眾利益來說 11/29 16:25
4F:→ rambler:幾個人受傷可以換得更多的路人願意放心做cpr,路倒的存活 11/29 16:26
5F:→ rambler:率會大幅提昇。然而這樣出於公眾利益的想法似乎在個案中不 11/29 16:26
6F:→ rambler:太被採用?因為整串討論多少會假設個案原本是否會死,結果 11/29 16:27
7F:→ rambler:就是統計上臺灣的路人cpr比率遠遠小於歐美國家,死亡率也 11/29 16:28
8F:→ rambler:明顯高出許多。這樣的想法差距或許是兩個領域間的衝突點 11/29 16:29
9F:→ rambler:醫療上更傾向「急救」和「失敗」是兩個分開來的變因,有救 11/29 16:31
10F:→ rambler:比打電話通知好(因為心臟停止跳動僅有2-3分鐘黃金時間) 11/29 16:32
11F:→ rambler:會不會成功則在平時是否訓練民眾,甚至一點運氣的成分決定 11/29 16:32
12F:推 rambler:不知法律上是否有從公眾利益去看整件事的角度呢? 11/29 16:35
其實刑法不是沒有考慮公共利益,只是它考量的方式未必讓每個人都認同。 舉個例子,今天就算行為人的緊急避難行為欠缺衡平性(要救人卻把人弄死 了),不能阻卻違法,但仍然有阻卻罪責OR免除刑罰的可能,結論上仍然是 無罪OR免坐牢。 相較於我們在這裡討論得非常細緻,人們要的其實只是「有罪OR無罪」的答 案而已。針對這點,我想我們可以說,有相當高的機率是無罪。 然而,當有人倒在路上,生命垂危之際,真正讓旁觀者裹足不前的,真的是 刑法嗎?我想與其說是刑法,還不如說是被害人家屬吧!就算最後的結果是 無罪或不起訴,光是讓被害人家屬抓著你哭喊「還我家人」,或是新聞報導 上的一句「以過失致死罪嫌送辦」,就可以讓一個理性的人決定不淌這灘渾 水了。更不用說進警局、送檢方、上法庭這一連串過程,會令人多麼恐懼、 痛苦,對於個人正常生活的干擾又有多麼嚴重。 有時候,問題並不在於法律本身,而在於真實世界中的人性。
13F:→ mcid:"最新版的國際共識"<--這是甚麼? 某次上課老師瞎謅的東西? 11/29 18:10
14F:→ mcid:還有符不符合公共利益還有待討論喔 11/29 18:16
15F:→ mcid:上了不少CPR的課 也教了不少人CPR 但我總會把老師教的一句話 11/29 18:18
16F:→ mcid:傳承下去: 救人之前 要先救自己 (原意是確定環境有無危險) 11/29 18:18
17F:→ mcid:要對一個陌生人施行CPR 你要有愛心跟知識 另外還需要好運 11/29 18:19
其實,如果真的要「鼓勵」人人勇於急救,那麼,在急救方法錯誤造成傷害 的場合,應該要直接認定行為人並無過失,亦即並未違反客觀注意義務。因 為,當我們認為「一個理性、謹慎的人應該會想到,在自己的 CPR技術不熟 練的情況下,有可能對患者的生命身體造成傷害」時,言下之意就是:如果 你覺得沒把握,請打電話叫救護車,然後就可以袖手旁觀了。 很諷刺地,當今刑法過失犯理論所設定的「理性人」,跟真實社會中的「理 性人」,兩者在行動選擇的結果上完全一致,頂多是理由不同而已。前者擔 心自己會害死人,所以放棄了;後者則擔心會被患者家屬糾纏不已,所以也 放棄了。 難怪越是現代化、工業化、都市化的社會,人心就越冷漠。 因為理性人本來就是這樣的。
18F:推 hoboks:法律事有從公眾利益的觀點來看待 因此才有無因管理 緊急避 11/29 21:45
19F:→ hoboks:難的制度 而大部分急救情況都不會害死人吧(會害死人算啥救) 11/29 21:45
20F:→ hoboks:所以分析 討論法律問題才會從極端的案例來分析 並不是一急 11/29 21:46
21F:→ hoboks:救就觸法 急救成功該頒給獎章而不是動用刑法 因此無須討論 11/29 21:47
22F:→ hoboks:犯罪 11/29 21:47
-- 好女孩上了天堂,卻吝於分享天堂的內幕,不告訴妳天堂有多危險。 壞女孩下了地獄,總不忘充滿義氣告訴妳,地獄有多深邃。 是她先抽菸酗酒呼麻酗舞酗男人,然後教妳怎麼抽菸喝酒呼麻跳舞, 以及,好好愛人。 -胡淑雯《婊子們,那些前線的女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25.84
23F:推 mcid:我喜歡這篇 11/30 00:00
24F:推 rambler:唉~感謝okawa大的回答,看來「法」與「情理」果然還是難 11/30 21:35
25F:→ rambler:控分界阿。我也相信大部分時候執法者都能理解施救者的為難 11/30 21:36
26F:→ rambler:但雖然例外僅佔極少數,這些判例/家屬卻造成了寒蟬效應, 11/30 21:38
27F:→ rambler:在兩方之間製造許多的誤解和對立...這,不就是人性嗎? 11/30 21:39
28F:→ rambler:從這角度出發,當初創建「好索馬利亞人」判例的偉大也在此 11/30 21:40
29F:→ rambler:(我個人的感想啦 ^^") 11/30 21:41
30F:推 rambler:爬文發現以前討論過類似的議題~ 11/30 22:00
31F:→ Okawa:是「撒馬利亞」 不是索馬利亞 11/30 22:10
32F:推 rambler:XD 我亂翻打完才發現有公定的中文翻譯,真抱歉 12/01 09:36
33F:→ Eventis:跟常見的方式不一樣還好,但母音跑掉就很判斷是同個地方@@a 12/01 18:21
34F:→ Eventis: ^^難 12/01 18:21
35F:→ Eventis:不過這個翻譯比較討厭是要跟世上最暢銷的出版品中譯本拼XD 12/01 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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