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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rambler:想补充一下所谓「正确的」CPR,其实现在最新版的国际共识 11/29 16:24
2F:→ rambler:为了鼓励路人急救,甚至把人工呼吸拿掉,只要在两乳中点按 11/29 16:24
3F:→ rambler:压就好,理由是即使稍微位置不对造成伤害,就公众利益来说 11/29 16:25
4F:→ rambler:几个人受伤可以换得更多的路人愿意放心做cpr,路倒的存活 11/29 16:26
5F:→ rambler:率会大幅提昇。然而这样出於公众利益的想法似乎在个案中不 11/29 16:26
6F:→ rambler:太被采用?因为整串讨论多少会假设个案原本是否会死,结果 11/29 16:27
7F:→ rambler:就是统计上台湾的路人cpr比率远远小於欧美国家,死亡率也 11/29 16:28
8F:→ rambler:明显高出许多。这样的想法差距或许是两个领域间的冲突点 11/29 16:29
9F:→ rambler:医疗上更倾向「急救」和「失败」是两个分开来的变因,有救 11/29 16:31
10F:→ rambler:比打电话通知好(因为心脏停止跳动仅有2-3分钟黄金时间) 11/29 16:32
11F:→ rambler:会不会成功则在平时是否训练民众,甚至一点运气的成分决定 11/29 16:32
12F:推 rambler:不知法律上是否有从公众利益去看整件事的角度呢? 11/29 16:35
其实刑法不是没有考虑公共利益,只是它考量的方式未必让每个人都认同。 举个例子,今天就算行为人的紧急避难行为欠缺衡平性(要救人却把人弄死 了),不能阻却违法,但仍然有阻却罪责OR免除刑罚的可能,结论上仍然是 无罪OR免坐牢。 相较於我们在这里讨论得非常细致,人们要的其实只是「有罪OR无罪」的答 案而已。针对这点,我想我们可以说,有相当高的机率是无罪。 然而,当有人倒在路上,生命垂危之际,真正让旁观者裹足不前的,真的是 刑法吗?我想与其说是刑法,还不如说是被害人家属吧!就算最後的结果是 无罪或不起诉,光是让被害人家属抓着你哭喊「还我家人」,或是新闻报导 上的一句「以过失致死罪嫌送办」,就可以让一个理性的人决定不淌这滩浑 水了。更不用说进警局、送检方、上法庭这一连串过程,会令人多麽恐惧、 痛苦,对於个人正常生活的干扰又有多麽严重。 有时候,问题并不在於法律本身,而在於真实世界中的人性。
13F:→ mcid:"最新版的国际共识"<--这是甚麽? 某次上课老师瞎诌的东西? 11/29 18:10
14F:→ mcid:还有符不符合公共利益还有待讨论喔 11/29 18:16
15F:→ mcid:上了不少CPR的课 也教了不少人CPR 但我总会把老师教的一句话 11/29 18:18
16F:→ mcid:传承下去: 救人之前 要先救自己 (原意是确定环境有无危险) 11/29 18:18
17F:→ mcid:要对一个陌生人施行CPR 你要有爱心跟知识 另外还需要好运 11/29 18:19
其实,如果真的要「鼓励」人人勇於急救,那麽,在急救方法错误造成伤害 的场合,应该要直接认定行为人并无过失,亦即并未违反客观注意义务。因 为,当我们认为「一个理性、谨慎的人应该会想到,在自己的 CPR技术不熟 练的情况下,有可能对患者的生命身体造成伤害」时,言下之意就是:如果 你觉得没把握,请打电话叫救护车,然後就可以袖手旁观了。 很讽刺地,当今刑法过失犯理论所设定的「理性人」,跟真实社会中的「理 性人」,两者在行动选择的结果上完全一致,顶多是理由不同而已。前者担 心自己会害死人,所以放弃了;後者则担心会被患者家属纠缠不已,所以也 放弃了。 难怪越是现代化、工业化、都市化的社会,人心就越冷漠。 因为理性人本来就是这样的。
18F:推 hoboks:法律事有从公众利益的观点来看待 因此才有无因管理 紧急避 11/29 21:45
19F:→ hoboks:难的制度 而大部分急救情况都不会害死人吧(会害死人算啥救) 11/29 21:45
20F:→ hoboks:所以分析 讨论法律问题才会从极端的案例来分析 并不是一急 11/29 21:46
21F:→ hoboks:救就触法 急救成功该颁给奖章而不是动用刑法 因此无须讨论 11/29 21:47
22F:→ hoboks:犯罪 11/29 21:47
-- 好女孩上了天堂,却吝於分享天堂的内幕,不告诉你天堂有多危险。 坏女孩下了地狱,总不忘充满义气告诉你,地狱有多深邃。 是她先抽菸酗酒呼麻酗舞酗男人,然後教你怎麽抽菸喝酒呼麻跳舞, 以及,好好爱人。 -胡淑雯《婊子们,那些前线的女孩》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8.166.25.84
23F:推 mcid:我喜欢这篇 11/30 00:00
24F:推 rambler:唉~感谢okawa大的回答,看来「法」与「情理」果然还是难 11/30 21:35
25F:→ rambler:控分界阿。我也相信大部分时候执法者都能理解施救者的为难 11/30 21:36
26F:→ rambler:但虽然例外仅占极少数,这些判例/家属却造成了寒蝉效应, 11/30 21:38
27F:→ rambler:在两方之间制造许多的误解和对立...这,不就是人性吗? 11/30 21:39
28F:→ rambler:从这角度出发,当初创建「好索马利亚人」判例的伟大也在此 11/30 21:40
29F:→ rambler:(我个人的感想啦 ^^") 11/30 21:41
30F:推 rambler:爬文发现以前讨论过类似的议题~ 11/30 22:00
31F:→ Okawa:是「撒马利亚」 不是索马利亚 11/30 22:10
32F:推 rambler:XD 我乱翻打完才发现有公定的中文翻译,真抱歉 12/01 09:36
33F:→ Eventis:跟常见的方式不一样还好,但母音跑掉就很判断是同个地方@@a 12/01 18:21
34F:→ Eventis: ^^难 12/01 18:21
35F:→ Eventis:不过这个翻译比较讨厌是要跟世上最畅销的出版品中译本拼XD 12/01 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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