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Glala (逼居拉拉)
看板LAW
標題Re: [問題] 限制行為能力人的買賣問題
時間Sun Nov 29 19:59:39 2009
※ 引述《agito310258 (阿基頭三一零二五八)》之銘言:
: 想要請問各位題目是這樣的!!!
: 乙(父親)買了個鑽石要送老婆
: 可是臨時有事,就請兒子丙幫忙拿給他媽媽
: 但是丙因為缺錢花就把鑽石賣給善意的丁(並以讓與合意交付之)
: 乙知道以後,很生氣就不承認丙所為的法律行為
: 試問,乙是否可以要求丁返還鑽石?
: ==============================================================
: 以下是我的想法,不知道這樣想對不對
: 丙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依照民法第79條
: 丙丁二人的買賣契約效力未定
: 應視丙之法定代理人是否承認
: 本案中,乙拒絕承認丙所為的法律行為
: 故該買賣契約應不成立。
: 因該買賣契約不成立
: 故乙得依民法七百六十七條請求丁返還鑽石
1.買賣契約依照民法77條及79條是效力未定的
2.這邊有兩個物權行為
(1)關於將鑽石的物權行為(交付+讓與合意),讓與合意就是一個物權的契約,
仍須討論意思表示的相關規定,於此,仍為效力未定。
且丙為無權處份他人之物,依照民法118條,也是效力未定
(2)關於收取價金的物權行為,對限制行為能力人丙來說,是純獲法律上利益,
單純討論這個物權行為,他並無負擔任何義務,符合77條但書所稱之純獲法律
上利益(採乙見解者,王澤鑑老師,鄭冠宇老師。反對見解者,林誠二老師)
(3)故丙所為的交付鑽石之物權行為因無權處分為效力未定,或依限制行為能力
人所為之法律行為未經法定代理人事前允許事後承認,也是效力未定。
: ==============================================================
: 可是我就覺得應該會有善意第三人的問題....
: 總覺得如果乙可以請求丁返還鑽石
: 這樣丁也太可憐了吧....
: 可是我就不知道要用哪一條法條
: 想要問問各位版友
: 我這樣寫有問題嗎?
: 還是真的有善意第三人的問題呢??
: 希望葛位版有可以幫我看看我有沒有錯
: 謝謝大家!!!!!
丙為無權處分,丁又為善意,丁可以主張民法801及948條善意取得
取得鑽石的所有權,這是一個法律創設的取得。
乙都沒有所有權了哪來的民法767的適用?
乙也無法向丁主張不當得利
於此,法律是保護善意的受讓人的!!
乙只能去向他的乖兒子丙求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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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42.171.226
1F:→ BGlala:關於不當得利部分 本人是採統一說見解(邱聰智教授) 11/29 20:08
2F:→ BGlala:不採非統一說 11/29 20:08
3F:→ Eventis:交付鑽石的部份在限制行為能力人的部份屬中性行為是有效的 11/29 2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