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Glala (逼居拉拉)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买卖问题
时间Sun Nov 29 19:59:39 2009
※ 引述《agito310258 (阿基头三一零二五八)》之铭言:
: 想要请问各位题目是这样的!!!
: 乙(父亲)买了个钻石要送老婆
: 可是临时有事,就请儿子丙帮忙拿给他妈妈
: 但是丙因为缺钱花就把钻石卖给善意的丁(并以让与合意交付之)
: 乙知道以後,很生气就不承认丙所为的法律行为
: 试问,乙是否可以要求丁返还钻石?
: ==============================================================
: 以下是我的想法,不知道这样想对不对
: 丙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依照民法第79条
: 丙丁二人的买卖契约效力未定
: 应视丙之法定代理人是否承认
: 本案中,乙拒绝承认丙所为的法律行为
: 故该买卖契约应不成立。
: 因该买卖契约不成立
: 故乙得依民法七百六十七条请求丁返还钻石
1.买卖契约依照民法77条及79条是效力未定的
2.这边有两个物权行为
(1)关於将钻石的物权行为(交付+让与合意),让与合意就是一个物权的契约,
仍须讨论意思表示的相关规定,於此,仍为效力未定。
且丙为无权处份他人之物,依照民法118条,也是效力未定
(2)关於收取价金的物权行为,对限制行为能力人丙来说,是纯获法律上利益,
单纯讨论这个物权行为,他并无负担任何义务,符合77条但书所称之纯获法律
上利益(采乙见解者,王泽监老师,郑冠宇老师。反对见解者,林诚二老师)
(3)故丙所为的交付钻石之物权行为因无权处分为效力未定,或依限制行为能力
人所为之法律行为未经法定代理人事前允许事後承认,也是效力未定。
: ==============================================================
: 可是我就觉得应该会有善意第三人的问题....
: 总觉得如果乙可以请求丁返还钻石
: 这样丁也太可怜了吧....
: 可是我就不知道要用哪一条法条
: 想要问问各位版友
: 我这样写有问题吗?
: 还是真的有善意第三人的问题呢??
: 希望葛位版有可以帮我看看我有没有错
: 谢谢大家!!!!!
丙为无权处分,丁又为善意,丁可以主张民法801及948条善意取得
取得钻石的所有权,这是一个法律创设的取得。
乙都没有所有权了哪来的民法767的适用?
乙也无法向丁主张不当得利
於此,法律是保护善意的受让人的!!
乙只能去向他的乖儿子丙求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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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42.171.226
1F:→ BGlala:关於不当得利部分 本人是采统一说见解(邱聪智教授) 11/29 20:08
2F:→ BGlala:不采非统一说 11/29 20:08
3F:→ Eventis:交付钻石的部份在限制行为能力人的部份属中性行为是有效的 11/29 2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