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emerizeme (白色巨塔)
看板LAW
標題[問題] 質權的物上代位性
時間Sun Nov 29 15:50:25 2009
第八百九十九條(質權之消滅3--物上代位性)
動產質權,因質物滅失而消滅。但出質人因滅失得受賠償或其他利益者,不在此限。
請問如果出質人為無權處分,而受質人意取得,
後質物因不可歸責於質權人之事由而滅失,
所有人因而受有保險,是否有本條之適用!?
依照法條的定義,看起來應該是沒有~
所有人的東西被無權拿去質押已經好可憐了~
如果東西沒有,收到的保險金又變成人家的權利質權!
好像就更可憐了~
不過話說回來,質權人也是善意受讓的~
當初質物會落到出質人手上也有可能是所有人自己的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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