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emerizeme (白色巨塔)
看板LAW
标题[问题] 质权的物上代位性
时间Sun Nov 29 15:50:25 2009
第八百九十九条(质权之消灭3--物上代位性)
动产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但出质人因灭失得受赔偿或其他利益者,不在此限。
请问如果出质人为无权处分,而受质人意取得,
後质物因不可归责於质权人之事由而灭失,
所有人因而受有保险,是否有本条之适用!?
依照法条的定义,看起来应该是没有~
所有人的东西被无权拿去质押已经好可怜了~
如果东西没有,收到的保险金又变成人家的权利质权!
好像就更可怜了~
不过话说回来,质权人也是善意受让的~
当初质物会落到出质人手上也有可能是所有人自己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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