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uzishan (Fuzishan)
看板LAW
標題Re: [問題] 急救失敗的法律責任
時間Sat Nov 28 21:58:21 2009
小朋友我 沒學過法律
但有一個基本的邏輯
國民教育 國中學校有教導cpr
高中教得更謹慎 還有寫選擇題
大學入學又教一次
然後現在國家告訴你 你的所學不能用 我們是教爽的? 這不太合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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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學就是使人有力量改變外在壓力與內在的衝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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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27.200.71
1F:推 Okawa:前提是你得做正確的CPR 11/28 22:12
2F:→ Okawa:你可能要先跟我們一樣 釐清一下「急救失敗」的意思 11/28 22:14
3F:推 hoboks:也沒有到不能用吧 有點誇張 11/28 22:15
4F:→ Okawa:他大概以為我們討論半天的結論是 單純沒把人救活就算犯罪 11/28 22:19
5F:推 dirkbass:急救失敗不當然成立犯罪應該是剛才的結論吧? 11/29 08:51
6F:推 rambler:想補充一下所謂「正確的」CPR,其實現在最新版的國際共識 11/29 16:24
7F:→ rambler:為了鼓勵路人急救,甚至把人工呼吸拿掉,只要在兩乳中點按 11/29 16:24
8F:→ rambler:壓就好,理由是即使稍微位置不對造成傷害,就公眾利益來說 11/29 16:25
9F:→ rambler:幾個人受傷可以換得更多的路人願意放心做cpr,路倒的存活 11/29 16:26
10F:→ rambler:率會大幅提昇。然而這樣出於公眾利益的想法似乎在個案中不 11/29 16:26
11F:→ rambler:太被採用?因為整串討論多少會假設個案原本是否會死,結果 11/29 16:27
12F:→ rambler:就是統計上臺灣的路人cpr比率遠遠小於歐美國家,死亡率也 11/29 16:28
13F:→ rambler:明顯高出許多。這樣的想法差距或許是兩個領域間的衝突點 11/29 16:29
14F:→ rambler:醫療上更傾向「急救」和「失敗」是兩個分開來的變因,有救 11/29 16:31
15F:→ rambler:比打電話通知好(因為心臟停止跳動僅有2-3分鐘黃金時間) 11/29 16:32
16F:→ rambler:會不會成功則在平時是否訓練民眾,甚至一點運氣的成分決定 11/29 16:32
17F:推 rambler:不知法律上是否有從公眾利益去看整件事的角度呢? 11/29 16:35
18F:→ mcid:"最新版的國際共識"<--這是甚麼? 某次上課老師瞎謅的東西? 11/29 18:10
19F:→ mcid:還有符不符合公共利益還有待討論喔 11/29 18:16
20F:→ mcid:上了不少CPR的課 也教了不少人CPR 但我總會把老師教的一句話 11/29 18:18
21F:→ mcid:傳承下去: 救人之前 要先救自己 (原意是確定環境有無危險) 11/29 18:18
22F:→ mcid:要對一個陌生人施行CPR 你要有愛心跟知識 另外還需要好運 11/29 18:19
23F:推 hoboks:法律事有從公眾利益的觀點來看待 因此才有無因管理 緊急避 11/29 21:45
24F:→ hoboks:難的制度 而大部分急救情況都不會害死人吧(會害死人算啥救) 11/29 21:45
25F:→ hoboks:所以分析 討論法律問題才會從極端的案例來分析 並不是一急 11/29 21:46
26F:→ hoboks:救就觸法 急救成功該頒給獎章而不是動用刑法 因此無須討論 11/29 21:47
27F:→ hoboks:犯罪 11/29 21:47
28F:推 rambler:我說的是ACLS(進階心肺復甦術)的guideline(翻做指導方針?) 11/30 21:27
29F:推 rambler:其制訂方式事實上是每幾年專家綜合研究證據開會並形成共識 11/30 21:29
30F:→ rambler:因此我當時措辭時才會用這樣的說法,還望mcid大諒解 11/30 21:42
31F:→ rambler:在這裡我是想強調「急救」本身的不確定性:即使有再多統計 11/30 21:44
32F:→ rambler:數據,對於不幸成為死亡那1%的人來說,99%的成功率沒有意 11/30 21:46
33F:→ rambler:義;所以常見這少數人去爭取所謂的「正義」,效果卻是讓許 11/30 21:48
34F:→ rambler:多人在急救前卻步,反而連那99%的成功率都無法達成 11/30 21:48
35F:→ rambler:我不知道有沒有公眾利益這個詞,但我不是指「公共」財那樣 11/30 21:50
36F:→ rambler:的概念,而更像數學上「期望值」的想法 11/30 21:50
37F:推 Okawa:或許刑法理論上的「容許風險」會比較貼近樓上講的東西 11/30 22:20
38F:→ Okawa:但還是要請樓上辨明一下 你所謂的1% 指的是「急救無效」而已 11/30 22:20
39F:→ Okawa:還是「急救錯誤」導致死亡提前的情形? 11/30 22:21
40F:→ rambler:問題是後設性的去驗證,很多時候很難確定"不作為"究竟會如 12/01 09:38
41F:→ rambler:何發展,最好的證據也不脫統計機率和病理解剖,而後者不見 12/01 09:40
42F:→ rambler:得會被家屬接受(因糾紛建議解剖..要有被告一輩子的打算= = 12/01 09:42
43F:→ rambler:另外我發現所謂無因管理其實是民法債權下的概念?所以如果 12/01 09:43
44F:→ rambler:就刑事方面責任應該主張 容許風險 或 緊急避難 ? 12/01 09: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