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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Okawa (ZARD Forever you)》之銘言: : 推 CKun:會吃官司,你需要舉證路倒的已經沒呼吸心跳,而不是被你"救"死 11/27 14:06 : 這個說法似乎不太精確? : : 首先如果家屬認為是行為人害死的,當然會去告他,所以會吃官司沒錯。 : 但是,要說行為人必須「自己舉證」,會不會有點問題呢?今天一個人死 : 了,屍體沒有明顯外傷,此時通常需要請法醫解剖分析死因。豈能說因為 分析死因當然需要解剖 : 行為人出現在屍體旁邊、有碰觸過屍體,就認定人是他殺的?連被害人的 : 死因是什麼都不曉得,又怎麼去檢驗行為和死亡間的因果關係?行為人又 : 怎麼可能去反證因果關係不存在呢? 是否謀殺,當然是由檢方負責搜證 但是否被"急救"死,則是行為人該負責吧 : 再說,舉證責任應該是由檢方負擔,而被告應受無罪推定原則的保障。所 : 以怎麼看都不會是行為人必須證明自己沒殺OR害死人。 關於舉證責任, 雖然一般皆由檢方負責 但醫療行為是唯一需要由被告負責證明自己無過失的 根據醫師法第28條, 急救是醫療行為, 自然需「自己舉證」 可以引用的條款如下: 1. 依民法第230條規定,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未為給付者, 債務人不負遲延責任。債務人需舉證該債務不履行之原因 所以當你去幫路倒的急救時,醫療契約自動成立(雖然是免費的) 急救失敗,為給付不完全, 債務人(急救者)需舉證該債務不履行(救不活)之原因 2. 在舉證責任分配上,由於醫療過失之有無,醫方具有較強之專業舉證 能力,必須舉證無醫療過失,方得免除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而非 要求原告方面就此舉證。(摘自台北地院判決) 急救者有上過急救課程,具有較強之舉證能力,必須舉證無醫療過失 3. 依據「事實證明過失法則」,推定被告過失,除非被告舉證以推翻其推定。 路倒者在被急救前若無其他證人或證物能證明已死亡事實 何以見得其死亡與施行急救無關 例如酒醉在路邊睡著,急救者看到叫不醒來,以為瀕死,遂進行急救 結果壓斷肋骨造成血胸,酒醉者因而休克死亡 解剖屍體發現血胸,行為人唯一能脫罪的方法是證明死者在急救前已死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136.250.51
1F:→ hoboks:你舉的是民事 刑事很嚴格 不一樣 罪刑法定 罪疑唯輕 11/28 16:00
2F:→ hoboks:原本民事上舉證責任的分配 也會是由病患負構成要件事實 11/28 16:01
3F:→ hoboks:舉證責任 只是醫療剛好相反 因為病歷資料都在人家手上 11/28 16:01
4F:→ hoboks:所以舉證責任才會倒置 這個原因才是醫師負舉證責任的理由 11/28 16:02
5F:→ hoboks:急救未必是由醫師急救 所以舉證責任未必倒置 11/28 16:03
6F:推 hoboks:發現血胸已證明184 侵害他人權利的構成要件事實 原告已負 11/28 16:05
7F:→ hoboks:舉證責任證明主要事實 因此若要抗辯 舉證責任自然落在被告 11/28 16:06
8F:→ hoboks:詳情可參閱民事訴訟法證據單元 我只稍微帶到一點 11/28 16:06
9F:推 hoboks:關於對路倒急救救死人 告訴人要以侵權 或是醫療契約請求 11/28 16:11
10F:→ hoboks:我就不論述了 寫下去又要至少寫個十行 11/28 16:11
11F:→ hoboks:請其他強者補充 11/28 16:12
12F:→ CKun:推文第五行有點奇怪,舉證責任是依行為人身份,不是依行為本身? 11/28 17:31
13F:→ CKun:所謂「舉證責任之所在,訴訟之關鍵」,舉證者敗訴機會較大 11/28 17:33
14F:→ CKun:這樣豈不是變像鼓勵無知村民隨便幫人急救,反正"救"死也不用 11/28 17:35
15F:→ CKun:舉證,敗訴賠錢機率不大! 反之專業醫師幫路人急救,揹一屁股債? 11/28 17:36
16F:推 hoboks:專業醫師幫路人急救 病歷不在醫師手上 這樣還有需要倒置舉 11/28 17:40
17F:→ hoboks:證責任嗎? 11/28 17:40
18F:→ CKun:醫師被迫對路倒視而不見; 急救的存活率會是上升還是下降啊? 11/28 17:40
19F:→ CKun:h大誤會了病歷的意義,病歷是指醫療行為的事後記錄 11/28 17:41
20F:推 hoboks:醫師對於路倒應該是沒有保證人義務 所以不急救也不會有事 11/28 17:42
21F:→ CKun:急救結束自然要撰寫病歷,即便是不認識的路倒病人 11/28 17:43
22F:→ CKun:對,不急救應該是沒事,頂多是被人罵「沒醫德,見死不救」 11/28 17:44
23F:→ CKun:但去急救,反而可能會惹禍上身 11/28 17:44
24F:推 hoboks:本來就是這樣摟 好心的無因管理 也有可能會惹禍上身 11/28 17:47
25F:→ hoboks:法律跟道德規範的是兩回事 有交集 但也不可能完全重疊 11/28 17:47
26F:→ hoboks:那我更改病歷的用詞 相關醫療 急救的證據沒有掌握在醫生手 11/28 17:48
27F:→ hoboks:上 就不用倒置舉證責任 11/28 17:49
28F:→ CKun:這樣的說法有點不通...囧 11/28 17:53
29F:推 hoboks:哪裡不通呢?樓上如果想了解更詳細的話 在下也可以找資料 11/28 18:01
30F:→ hoboks:佐證一起分享 哈 難得有醫界人士一起討論 11/28 18:02
當然好啊,麻煩幫忙找一下資料 印象中有類似的判決 醫師執行急救的合法性沒有問題, 但是民事賠償是要求醫師舉證急救過程沒有過失 結果當然是依據身份地位收入給予家屬幾十萬的賠償啦 (反正醫師有錢?)
31F:→ Eventis:要談民事舉證起碼要討論民訴277本文和但書的取捨標準吧Orz 11/28 18:06
32F:→ Eventis:這一篇第一個原則並不是針對醫療行為,而是契約責任;契約責 11/28 18:07
33F:→ Eventis:任就契約的成立及損失的存在是由賠償權利人主張,而賠償義 11/28 18:08
34F:→ Eventis:務人就不可歸責事由舉證以資抗辯,這是契約關係中舉證責任 11/28 18:08
35F:→ Eventis:的分配方式.而第三個那個法則不是毫無條件的有損害結果就 11/28 18:12
36F:→ Eventis:推定過失,真要這樣無條件推定,侵權行為的舉證可以全改寫了 11/28 18:13
37F:→ Eventis:只有第二種,這是斟酌兩造對於事實證據的接近取得與舉證的 11/28 18:14
38F:→ Eventis:難易,就具體個案分配舉證責任的結果,當然也不是毫無條件的 11/28 18:14
39F:→ Eventis:倒置,起碼原先負舉證責任的原告也要提出一個足以使責任倒 11/28 18:15
40F:→ Eventis:置的"表徵",否則即無視於醫療法82條草案到現行法對於舉證 11/28 18:15
41F:→ Eventis:分配所作出的表示. 11/28 18:16
第82條只是說損害賠償責任以故意或過失為限 所以只要想辦法引導成必須由被告舉證, 被告必然難以證明自己無過失 自然不得不賠錢
42F:推 hoboks:推樓上 如果病患用契約責任起訴醫師 那就債務不履行的法律 11/28 18:16
43F:→ hoboks:關係 醫師原本就要負不可歸責的舉證責任 11/28 18:17
44F:→ Eventis:至於刑事上當然是控方就"構成要件事實"負完全的舉證責任. 11/28 18:19
45F:→ Eventis:沒有倒置的問題,至於讓人詬病已久的"有罪推定",係另一問題 11/28 18:21
46F:推 hoboks:我發現我上一句推的 你原文一就有寫了 當我寫廢話吧:) 11/28 18:22
謝謝大家的熱烈回應 ^^ ※ 編輯: CKun 來自: 114.137.25.104 (11/28 20:29)
47F:推 hoboks:我等下再完整把醫療舉證責任完整推論波上來吧 11/28 20:38
48F:→ hoboks:也歡迎你常來討論醫療訴訟喔 11/28 20:39
49F:→ Eventis:請注意看醫療法82條在修正草案中長什麼樣子-.-" 11/29 08:36
50F:→ Eventis:草案中他長成"醫療機構及其醫事人員因執行業務致生損害於 11/29 11:45
51F:→ Eventis:病人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 11/29 11:46
52F:→ Eventis:在此限。前項情形,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當初草案 11/29 11:46
53F:→ Eventis:是要將醫療服務從消保法的無過失責任,往推定過失的中間責 11/29 11:47
54F:→ Eventis:任立法,結果修法的時候吵半天,就連推定過失的那條但書都拿 11/29 11:47
55F:→ Eventis:掉成為單純過失侵權責任的條文,而且依此條文不論就歸責事 11/29 11:48
56F:→ Eventis:由與因果關係,都應當由主張醫療機構應賠償之人舉證. 11/29 11:49
57F:→ Eventis:這條可是醫界對病患方的的大勝利,怎麼可以忽視他的威力. 11/29 11:52
58F:→ Eventis:這之後幾乎讓醫療行為告別消保法第7條的適用. 11/29 11:53
59F:→ Rhadamanthuz:大勝利之後 民眾就開始抱怨司法不公 = =" 11/29 12:30
60F:推 hoboks:若病患依侵權行為法起訴 學說上認為就過失醫界也該分攤一些 11/29 12:34
61F:→ hoboks:舉證責任吧 實務界則是將舉證責任導致 過失舉證責任全在醫 11/29 12:35
62F:→ hoboks:否則東西都在人家那 球證裁判都人家的人 還要病患舉證過失 11/29 12:36
63F:→ hoboks:告的贏應該有鬼喔 11/29 12:37
64F:→ hoboks:上三行 倒置 11/29 12:37
65F:→ Eventis:分攤是277但書操作下的結果啊,東西都在人家那不是倒置的理 11/29 14:21
66F:→ Eventis:由,民訴342以下就有讓他造協力出示其所掌有文書的義務. 11/29 14:22
67F:→ Eventis:這些文書在訴前也可以透過訴前證據保全的制度加以取得,這 11/29 14:25
68F:→ Eventis:邊真要覺得拿到了沒有辦法解讀,也可以成立仲裁鑑定契約,交 11/29 14:27
69F:→ Eventis:由公正第三方鑑定,並拘束兩造與法院. 11/29 14:27
70F:→ Eventis:會倒置理由也很簡單,以前法院會去用消保法還不是就是覺得 11/29 14:30
71F:→ Eventis:危險應該在醫病間合理分攤所以判賠下去,今天消保法這條路 11/29 14:31
72F:→ Eventis:斷掉,但是沒斷掉法院認為危險應該在醫病間合理共同分攤時, 11/29 14:31
73F:→ Eventis:實體法動不了就在程序上作文章啊Orz 11/29 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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