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Kun (温水煮青蛙)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急救失败的法律责任
时间Sat Nov 28 15:29:29 2009
※ 引述《Okawa (ZARD Forever you)》之铭言:
: 推 CKun:会吃官司,你需要举证路倒的已经没呼吸心跳,而不是被你"救"死 11/27 14:06
: 这个说法似乎不太精确?
:
: 首先如果家属认为是行为人害死的,当然会去告他,所以会吃官司没错。
: 但是,要说行为人必须「自己举证」,会不会有点问题呢?今天一个人死
: 了,屍体没有明显外伤,此时通常需要请法医解剖分析死因。岂能说因为
分析死因当然需要解剖
: 行为人出现在屍体旁边、有碰触过屍体,就认定人是他杀的?连被害人的
: 死因是什麽都不晓得,又怎麽去检验行为和死亡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又
: 怎麽可能去反证因果关系不存在呢?
是否谋杀,当然是由检方负责搜证
但是否被"急救"死,则是行为人该负责吧
: 再说,举证责任应该是由检方负担,而被告应受无罪推定原则的保障。所
: 以怎麽看都不会是行为人必须证明自己没杀OR害死人。
关於举证责任, 虽然一般皆由检方负责
但医疗行为是唯一需要由被告负责证明自己无过失的
根据医师法第28条, 急救是医疗行为, 自然需「自己举证」
可以引用的条款如下:
1. 依民法第230条规定,因不可归责於债务人之事由,致未为给付者,
债务人不负迟延责任。债务人需举证该债务不履行之原因
所以当你去帮路倒的急救时,医疗契约自动成立(虽然是免费的)
急救失败,为给付不完全,
债务人(急救者)需举证该债务不履行(救不活)之原因
2. 在举证责任分配上,由於医疗过失之有无,医方具有较强之专业举证
能力,必须举证无医疗过失,方得免除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而非
要求原告方面就此举证。(摘自台北地院判决)
急救者有上过急救课程,具有较强之举证能力,必须举证无医疗过失
3. 依据「事实证明过失法则」,推定被告过失,除非被告举证以推翻其推定。
路倒者在被急救前若无其他证人或证物能证明已死亡事实
何以见得其死亡与施行急救无关
例如酒醉在路边睡着,急救者看到叫不醒来,以为濒死,遂进行急救
结果压断肋骨造成血胸,酒醉者因而休克死亡
解剖屍体发现血胸,行为人唯一能脱罪的方法是证明死者在急救前已死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4.136.250.51
1F:→ hoboks:你举的是民事 刑事很严格 不一样 罪刑法定 罪疑唯轻 11/28 16:00
2F:→ hoboks:原本民事上举证责任的分配 也会是由病患负构成要件事实 11/28 16:01
3F:→ hoboks:举证责任 只是医疗刚好相反 因为病历资料都在人家手上 11/28 16:01
4F:→ hoboks:所以举证责任才会倒置 这个原因才是医师负举证责任的理由 11/28 16:02
5F:→ hoboks:急救未必是由医师急救 所以举证责任未必倒置 11/28 16:03
6F:推 hoboks:发现血胸已证明184 侵害他人权利的构成要件事实 原告已负 11/28 16:05
7F:→ hoboks:举证责任证明主要事实 因此若要抗辩 举证责任自然落在被告 11/28 16:06
8F:→ hoboks:详情可参阅民事诉讼法证据单元 我只稍微带到一点 11/28 16:06
9F:推 hoboks:关於对路倒急救救死人 告诉人要以侵权 或是医疗契约请求 11/28 16:11
10F:→ hoboks:我就不论述了 写下去又要至少写个十行 11/28 16:11
11F:→ hoboks:请其他强者补充 11/28 16:12
12F:→ CKun:推文第五行有点奇怪,举证责任是依行为人身份,不是依行为本身? 11/28 17:31
13F:→ CKun:所谓「举证责任之所在,诉讼之关键」,举证者败诉机会较大 11/28 17:33
14F:→ CKun:这样岂不是变像鼓励无知村民随便帮人急救,反正"救"死也不用 11/28 17:35
15F:→ CKun:举证,败诉赔钱机率不大! 反之专业医师帮路人急救,背一屁股债? 11/28 17:36
16F:推 hoboks:专业医师帮路人急救 病历不在医师手上 这样还有需要倒置举 11/28 17:40
17F:→ hoboks:证责任吗? 11/28 17:40
18F:→ CKun:医师被迫对路倒视而不见; 急救的存活率会是上升还是下降啊? 11/28 17:40
19F:→ CKun:h大误会了病历的意义,病历是指医疗行为的事後记录 11/28 17:41
20F:推 hoboks:医师对於路倒应该是没有保证人义务 所以不急救也不会有事 11/28 17:42
21F:→ CKun:急救结束自然要撰写病历,即便是不认识的路倒病人 11/28 17:43
22F:→ CKun:对,不急救应该是没事,顶多是被人骂「没医德,见死不救」 11/28 17:44
23F:→ CKun:但去急救,反而可能会惹祸上身 11/28 17:44
24F:推 hoboks:本来就是这样搂 好心的无因管理 也有可能会惹祸上身 11/28 17:47
25F:→ hoboks:法律跟道德规范的是两回事 有交集 但也不可能完全重叠 11/28 17:47
26F:→ hoboks:那我更改病历的用词 相关医疗 急救的证据没有掌握在医生手 11/28 17:48
27F:→ hoboks:上 就不用倒置举证责任 11/28 17:49
28F:→ CKun:这样的说法有点不通...囧 11/28 17:53
29F:推 hoboks:哪里不通呢?楼上如果想了解更详细的话 在下也可以找资料 11/28 18:01
30F:→ hoboks:佐证一起分享 哈 难得有医界人士一起讨论 11/28 18:02
当然好啊,麻烦帮忙找一下资料
印象中有类似的判决
医师执行急救的合法性没有问题,
但是民事赔偿是要求医师举证急救过程没有过失
结果当然是依据身份地位收入给予家属几十万的赔偿啦 (反正医师有钱?)
31F:→ Eventis:要谈民事举证起码要讨论民诉277本文和但书的取舍标准吧Orz 11/28 18:06
32F:→ Eventis:这一篇第一个原则并不是针对医疗行为,而是契约责任;契约责 11/28 18:07
33F:→ Eventis:任就契约的成立及损失的存在是由赔偿权利人主张,而赔偿义 11/28 18:08
34F:→ Eventis:务人就不可归责事由举证以资抗辩,这是契约关系中举证责任 11/28 18:08
35F:→ Eventis:的分配方式.而第三个那个法则不是毫无条件的有损害结果就 11/28 18:12
36F:→ Eventis:推定过失,真要这样无条件推定,侵权行为的举证可以全改写了 11/28 18:13
37F:→ Eventis:只有第二种,这是斟酌两造对於事实证据的接近取得与举证的 11/28 18:14
38F:→ Eventis:难易,就具体个案分配举证责任的结果,当然也不是毫无条件的 11/28 18:14
39F:→ Eventis:倒置,起码原先负举证责任的原告也要提出一个足以使责任倒 11/28 18:15
40F:→ Eventis:置的"表徵",否则即无视於医疗法82条草案到现行法对於举证 11/28 18:15
41F:→ Eventis:分配所作出的表示. 11/28 18:16
第82条只是说损害赔偿责任以故意或过失为限
所以只要想办法引导成必须由被告举证,
被告必然难以证明自己无过失
自然不得不赔钱
42F:推 hoboks:推楼上 如果病患用契约责任起诉医师 那就债务不履行的法律 11/28 18:16
43F:→ hoboks:关系 医师原本就要负不可归责的举证责任 11/28 18:17
44F:→ Eventis:至於刑事上当然是控方就"构成要件事实"负完全的举证责任. 11/28 18:19
45F:→ Eventis:没有倒置的问题,至於让人诟病已久的"有罪推定",系另一问题 11/28 18:21
46F:推 hoboks:我发现我上一句推的 你原文一就有写了 当我写废话吧:) 11/28 18:22
谢谢大家的热烈回应 ^^
※ 编辑: CKun 来自: 114.137.25.104 (11/28 20:29)
47F:推 hoboks:我等下再完整把医疗举证责任完整推论波上来吧 11/28 20:38
48F:→ hoboks:也欢迎你常来讨论医疗诉讼喔 11/28 20:39
49F:→ Eventis:请注意看医疗法82条在修正草案中长什麽样子-.-" 11/29 08:36
50F:→ Eventis:草案中他长成"医疗机构及其医事人员因执行业务致生损害於 11/29 11:45
51F:→ Eventis:病人者,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但能证明其无故意或过失者,不 11/29 11:46
52F:→ Eventis:在此限。前项情形,不适用消费者保护法之规定。"当初草案 11/29 11:46
53F:→ Eventis:是要将医疗服务从消保法的无过失责任,往推定过失的中间责 11/29 11:47
54F:→ Eventis:任立法,结果修法的时候吵半天,就连推定过失的那条但书都拿 11/29 11:47
55F:→ Eventis:掉成为单纯过失侵权责任的条文,而且依此条文不论就归责事 11/29 11:48
56F:→ Eventis:由与因果关系,都应当由主张医疗机构应赔偿之人举证. 11/29 11:49
57F:→ Eventis:这条可是医界对病患方的的大胜利,怎麽可以忽视他的威力. 11/29 11:52
58F:→ Eventis:这之後几乎让医疗行为告别消保法第7条的适用. 11/29 11:53
59F:→ Rhadamanthuz:大胜利之後 民众就开始抱怨司法不公 = =" 11/29 12:30
60F:推 hoboks:若病患依侵权行为法起诉 学说上认为就过失医界也该分摊一些 11/29 12:34
61F:→ hoboks:举证责任吧 实务界则是将举证责任导致 过失举证责任全在医 11/29 12:35
62F:→ hoboks:否则东西都在人家那 球证裁判都人家的人 还要病患举证过失 11/29 12:36
63F:→ hoboks:告的赢应该有鬼喔 11/29 12:37
64F:→ hoboks:上三行 倒置 11/29 12:37
65F:→ Eventis:分摊是277但书操作下的结果啊,东西都在人家那不是倒置的理 11/29 14:21
66F:→ Eventis:由,民诉342以下就有让他造协力出示其所掌有文书的义务. 11/29 14:22
67F:→ Eventis:这些文书在诉前也可以透过诉前证据保全的制度加以取得,这 11/29 14:25
68F:→ Eventis:边真要觉得拿到了没有办法解读,也可以成立仲裁监定契约,交 11/29 14:27
69F:→ Eventis:由公正第三方监定,并拘束两造与法院. 11/29 14:27
70F:→ Eventis:会倒置理由也很简单,以前法院会去用消保法还不是就是觉得 11/29 14:30
71F:→ Eventis:危险应该在医病间合理分摊所以判赔下去,今天消保法这条路 11/29 14:31
72F:→ Eventis:断掉,但是没断掉法院认为危险应该在医病间合理共同分摊时, 11/29 14:31
73F:→ Eventis:实体法动不了就在程序上作文章啊Orz 11/29 14: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