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aiching (海是一覽無遺的藍)
看板LAW
標題[問題] 恐嚇罪構成要件
時間Fri Nov 27 14:28:07 2009
討債集團 要不到錢 於債務人家門前 放置 金紙冥紙
並未加註任何 字眼 (例如:小心一點、不還錢就對你不利)
僅單純的放置 金紙冥紙 或以郵寄方式 寄送冥紙給債務人
這樣是否構成 恐嚇罪?
個人見解 若未加註任何恐嚇的字眼 並未對於被害人為惡害之通知
恐怕難成立本罪
另加害行為之內容,須為行為人所能支配實施者,如以神鬼災禍相恐嚇
亦不能成立本罪
惟 金紙冥紙 除了讓人有觸霉頭 亦可能使人心生畏懼 影響正常生活
這樣的情況 僅能報警備案 但要以恐嚇論處 似乎還有一段差距
請問版上各位大大 ... 這樣的情況 能採取什麼法律行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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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46.205.227
1F:→ frankmen123:公然汙辱 或許可行 11/27 22:11
2F:→ me1988771025:未加註任何字眼,仍為惡害之通知 11/30 16:41
3F:→ me1988771025:寄金紙冥紙,暗示不還錢便殺你 11/30 16:43
4F:→ me1988771025:只要被恐嚇人心生畏佈,行為人仍成立恐嚇罪 11/30 16:44
5F:→ me1988771025:剛忘了講,惡害之通知不以明示為必要,暗示亦可 11/30 16:45
6F:→ me1988771025:殺人是行為人所能支配的 11/30 16: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