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Kun (溫水煮青蛙)
看板LAW
標題Re: [問題] 請問一下吃維他命B1殺人的問題
時間Fri Nov 27 07:38:41 2009
※ 引述《hoboks (hoboks)》之銘言:
: 標題: [問題] 請問一下吃維他命B1殺人的問題
: 時間: Wed Nov 25 01:30:44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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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個問題是從八卦版討論裡面想到的題目
: 【裁判字號】97,醫上更(三),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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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0rz.tw/c5HV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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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ventis:(小聲說)某一天暴斃拿掉還可以再出一題不能未遂. 11/25 04:51
: → Eventis:不過那個光民事都打到更三,不法性是跟著過失一起冒出來的. 11/25 04:53
: → Eventis:過了行為過失不法這個門檻,相當因果關係是順筆帶過而已@@a 11/25 04:56
: → mcid:當整個環境都不會對B1做測試的時候 那位醫師的行為是否達到 11/25 18:32
: → mcid:已盡注意義務?! 我想說的是 當然不是積非成是 但是當一個判決 11/25 18:34
: → mcid:除了帶來家屬的財富 並沒有帶來什麼改變也不被醫界尊重的時候 11/25 18:35
: → mcid:這中間也許哪裡出錯了 舉某大醫院對augmentin不做測試為例 11/25 18:36
: → mcid:萬一哪一天 好死不死發生了 那麼誰該被處罰? 又如果 11/25 18:37
: → mcid:在測試的時候就發生了過敏性休克致死或殘 這一切有沒有爭議? 11/25 18:38
: → mcid:法律人當然懂法玩法 但個人天真的以為這背後應有高貴的目的 11/25 18:42
: → mcid:為什麼人們送孩子去補習班補習 考壞了不會要求賠償? 11/25 18:46
: → mcid:老師不是應該負舉證責任 舉證他沒有教不好孩子嗎? 11/25 18:47
: → mcid:今天打了B1後死亡 也許只是時序上的相關 為什麼是醫師要舉證? 11/25 18:48
: → mcid:要證明一件不存在的東西不存在 對醫師所帶來的折磨 11/25 18:50
: → mcid:可不亞於家屬的悲傷與自認受到的不正義對待 11/25 18:51
: → mcid:來龍去脈不清楚 不過如果是要醫師舉證不是過敏的話 又不解剖 11/26 20:43
: → mcid:那擺明就是機車.. 11/26 20:44
: → hoboks:B1過敏判賠 個人倒是覺得這點很好防 B1都還是水溶性了 11/26 20:47
: → hoboks:吃再多也無法殘留體內 全都流光光 這點沒有防禦好真的頗怪 11/26 20:47
對於此案, 我有幾個疑問
藥物過敏致死為什麼不應用藥害救濟?
http://db.lawbank.com.tw/FLAW/FLAWDAT01.asp?lsid=FL013816
因正當使用合法藥物所生藥害,得依本法規定請求救濟。
前項救濟分為死亡給付、障礙給付及嚴重疾病給付;其給付標準,由主管
機關另定之。
藥害:指因藥物不良反應致死亡、障礙或嚴重疾病。
病患沒有過敏體質,未經過敏測試而注射一相當安全的藥物B1,
並沒有違反醫療常規.
因此而造成殘障或死亡,應屬藥品製造廠的責任
怎麼一直在攻擊醫師?
侵權行為、不完全給付、消費者保護法、債務不履行(即加害給付)
用這些來起訴當事人
讓人有點「欲加之罪,何患無詞」的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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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137.123.13
1F:→ Rhadamanthuz:連結有誤 / 至於PO文這位醫師的看法,須看卷宗才知道 11/27 07:41
2F:→ Rhadamanthuz:這個連結應該是 法源的 藥害救濟法 條文 @@ 11/27 07:57
連結修好了,謝謝
3F:推 maze777:因為這個東西最高額度只有200萬 你看這個案例賠多少 11/27 08:56
4F:→ maze777:而且要使用的話必須是病患以及醫生無過失才行 你看這案子 11/27 08:57
5F:→ maze777:為了要讓醫生賠家屬錢 把醫生說成什麼樣子了...... 11/27 08:57
6F:→ maze777:如果要領 勢必就是要同意醫生是無過失.然後只能領200萬 11/27 08:58
7F:→ maze777:雖然很快 但是........ 11/27 08:58
8F:推 ctbird:但是他們想慢一點 然後拿好幾千萬 嗎? 11/27 09:03
法官只允476萬元,是比藥害救濟增加一倍有多沒錯
但賠錢的不是財力雄厚的藥廠...囧
不曉得這次因為注射國光疫苗而死亡的孩童,
是罰醫生呢? 還是罰國光藥廠? 抑或是國賠(全民埋單)?
※ 編輯: CKun 來自: 114.137.123.13 (11/27 10:23)
9F:推 hoboks:要告醫生當然得指出哪裡有過失摟 藥害救濟請求權還是在 11/27 11:36
10F:→ hoboks:病患身上吧 即使走藥害救濟 看醫生不爽應該還是可以告 11/27 11:37
11F:→ Eventis:因為藥害救濟是在使被害人得救濟,不是在使行為人減輕責任. 11/27 13:21
12F:→ Eventis:就像自己為自己保意外險,事故發生時,因此所獲得的保險補償 11/27 13:22
13F:→ Eventis:對造不能抗辯因為被害人的損害已從保險填補所以其不負賠償 11/27 13:23
14F:→ Eventis:責任. 11/27 13:23
15F:→ Eventis:這個藥害救濟法第一條揭示的目的就可以看出來它並不是在減 11/27 13:25
16F:→ Eventis:輕責任而是對被害人的救濟,更可從藥害救濟有代位求償肯定 11/27 13:27
17F:→ Eventis:這一點,即走藥害救濟也不會使該負的責任被藥害救濟承受. 11/27 13:28
18F:→ mcid:反正就看著兩個系統去磨 法院是你開 醫院是我開 11/27 18:38
19F:→ mcid:到了你家聽你的 到我地盤我說了算 頂多做多一點防禦性醫療 11/27 18:41
20F:→ mcid:我沒差啊 抽的是你的血 痛的是你 多吃幾天不必要的藥也是你 11/27 18:42
21F:→ mcid:這年頭收最多的是正妹好人卡 要收病患好人卡 還真的很難 orz 11/27 18:44
22F:→ mcid:不懂法還是得守法 不懂醫卻可以大放厥詞 用自以為是判斷 11/27 18:45
23F:→ mcid:這種判決對社會有甚麼貢獻嗎? 沒思想 沒創意 low! 11/27 18:50
24F:→ mcid:呼 每看一次就怒一次 這一連串的討論 真的影響到我最近做法 11/27 18:55
25F:推 hoboks:這個判決也不見得是法官問題吧 11/27 2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