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Kun (温水煮青蛙)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请问一下吃维他命B1杀人的问题
时间Fri Nov 27 07:38:41 2009
※ 引述《hoboks (hoboks)》之铭言:
: 标题: [问题] 请问一下吃维他命B1杀人的问题
: 时间: Wed Nov 25 01:30:44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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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问题是从八卦版讨论里面想到的题目
: 【裁判字号】97,医上更(三),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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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0rz.tw/c5HV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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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ventis:(小声说)某一天暴毙拿掉还可以再出一题不能未遂. 11/25 04:51
: → Eventis:不过那个光民事都打到更三,不法性是跟着过失一起冒出来的. 11/25 04:53
: → Eventis:过了行为过失不法这个门槛,相当因果关系是顺笔带过而已@@a 11/25 04:56
: → mcid:当整个环境都不会对B1做测试的时候 那位医师的行为是否达到 11/25 18:32
: → mcid:已尽注意义务?! 我想说的是 当然不是积非成是 但是当一个判决 11/25 18:34
: → mcid:除了带来家属的财富 并没有带来什麽改变也不被医界尊重的时候 11/25 18:35
: → mcid:这中间也许哪里出错了 举某大医院对augmentin不做测试为例 11/25 18:36
: → mcid:万一哪一天 好死不死发生了 那麽谁该被处罚? 又如果 11/25 18:37
: → mcid:在测试的时候就发生了过敏性休克致死或残 这一切有没有争议? 11/25 18:38
: → mcid:法律人当然懂法玩法 但个人天真的以为这背後应有高贵的目的 11/25 18:42
: → mcid:为什麽人们送孩子去补习班补习 考坏了不会要求赔偿? 11/25 18:46
: → mcid:老师不是应该负举证责任 举证他没有教不好孩子吗? 11/25 18:47
: → mcid:今天打了B1後死亡 也许只是时序上的相关 为什麽是医师要举证? 11/25 18:48
: → mcid:要证明一件不存在的东西不存在 对医师所带来的折磨 11/25 18:50
: → mcid:可不亚於家属的悲伤与自认受到的不正义对待 11/25 18:51
: → mcid:来龙去脉不清楚 不过如果是要医师举证不是过敏的话 又不解剖 11/26 20:43
: → mcid:那摆明就是机车.. 11/26 20:44
: → hoboks:B1过敏判赔 个人倒是觉得这点很好防 B1都还是水溶性了 11/26 20:47
: → hoboks:吃再多也无法残留体内 全都流光光 这点没有防御好真的颇怪 11/26 20:47
对於此案, 我有几个疑问
药物过敏致死为什麽不应用药害救济?
http://db.lawbank.com.tw/FLAW/FLAWDAT01.asp?lsid=FL013816
因正当使用合法药物所生药害,得依本法规定请求救济。
前项救济分为死亡给付、障碍给付及严重疾病给付;其给付标准,由主管
机关另定之。
药害:指因药物不良反应致死亡、障碍或严重疾病。
病患没有过敏体质,未经过敏测试而注射一相当安全的药物B1,
并没有违反医疗常规.
因此而造成残障或死亡,应属药品制造厂的责任
怎麽一直在攻击医师?
侵权行为、不完全给付、消费者保护法、债务不履行(即加害给付)
用这些来起诉当事人
让人有点「欲加之罪,何患无词」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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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4.137.123.13
1F:→ Rhadamanthuz:连结有误 / 至於PO文这位医师的看法,须看卷宗才知道 11/27 07:41
2F:→ Rhadamanthuz:这个连结应该是 法源的 药害救济法 条文 @@ 11/27 07:57
连结修好了,谢谢
3F:推 maze777:因为这个东西最高额度只有200万 你看这个案例赔多少 11/27 08:56
4F:→ maze777:而且要使用的话必须是病患以及医生无过失才行 你看这案子 11/27 08:57
5F:→ maze777:为了要让医生赔家属钱 把医生说成什麽样子了...... 11/27 08:57
6F:→ maze777:如果要领 势必就是要同意医生是无过失.然後只能领200万 11/27 08:58
7F:→ maze777:虽然很快 但是........ 11/27 08:58
8F:推 ctbird:但是他们想慢一点 然後拿好几千万 吗? 11/27 09:03
法官只允476万元,是比药害救济增加一倍有多没错
但赔钱的不是财力雄厚的药厂...囧
不晓得这次因为注射国光疫苗而死亡的孩童,
是罚医生呢? 还是罚国光药厂? 抑或是国赔(全民埋单)?
※ 编辑: CKun 来自: 114.137.123.13 (11/27 10:23)
9F:推 hoboks:要告医生当然得指出哪里有过失搂 药害救济请求权还是在 11/27 11:36
10F:→ hoboks:病患身上吧 即使走药害救济 看医生不爽应该还是可以告 11/27 11:37
11F:→ Eventis:因为药害救济是在使被害人得救济,不是在使行为人减轻责任. 11/27 13:21
12F:→ Eventis:就像自己为自己保意外险,事故发生时,因此所获得的保险补偿 11/27 13:22
13F:→ Eventis:对造不能抗辩因为被害人的损害已从保险填补所以其不负赔偿 11/27 13:23
14F:→ Eventis:责任. 11/27 13:23
15F:→ Eventis:这个药害救济法第一条揭示的目的就可以看出来它并不是在减 11/27 13:25
16F:→ Eventis:轻责任而是对被害人的救济,更可从药害救济有代位求偿肯定 11/27 13:27
17F:→ Eventis:这一点,即走药害救济也不会使该负的责任被药害救济承受. 11/27 13:28
18F:→ mcid:反正就看着两个系统去磨 法院是你开 医院是我开 11/27 18:38
19F:→ mcid:到了你家听你的 到我地盘我说了算 顶多做多一点防御性医疗 11/27 18:41
20F:→ mcid:我没差啊 抽的是你的血 痛的是你 多吃几天不必要的药也是你 11/27 18:42
21F:→ mcid:这年头收最多的是正妹好人卡 要收病患好人卡 还真的很难 orz 11/27 18:44
22F:→ mcid:不懂法还是得守法 不懂医却可以大放厥词 用自以为是判断 11/27 18:45
23F:→ mcid:这种判决对社会有甚麽贡献吗? 没思想 没创意 low! 11/27 18:50
24F:→ mcid:呼 每看一次就怒一次 这一连串的讨论 真的影响到我最近做法 11/27 18:55
25F:推 hoboks:这个判决也不见得是法官问题吧 11/27 2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