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ohnko1987 (約翰胖子)
看板LAW
標題[問題] 有關民法禁婚親規定
時間Wed Nov 25 12:06:44 2009
旁系姻親:
現行法,民法第983條第1項第3款:
五親等以內,輩分不同者。
87年修正前,民法第983條第1項第2款:
旁系姻親之輩份不相同者,但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外者,不在此限。
依現行法及舊法之規定,旁系姻親禁婚親之規範對象相同
亦即:旁系姻親五親等內,輩分不者,不得結婚;輩分相同者,得結婚
五親等外,不問輩分是否相同,均得結婚
請問小弟的理解正確嗎?
若有誤,煩請告知應如何解釋
謝謝
--
大家好
我是延畢零分男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9.214.234
1F:推 rogerkid:感覺舊法比較寬鬆 因為以外"含"五等親都不受限制?? 11/25 2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