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meko34 (兩行來自88的眼淚)
看板LAW
標題[討論]憂鬱症能否減輕刑事責任
時間Mon Nov 23 18:38:24 2009
現在似乎有很多人罹患憂鬱症
從名人到你我週遭的人
倘若甲為一名憂鬱症患者 有看醫師領藥吃
某日甲犯下竊盜 甲是否能以自己患有憂鬱症
以此來主張自己是無責任能力人呢
這問題是似乎牽涉到憂鬱症是否是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一種
且憂鬱症是否會影響甲行為當時識別能力或控制能力
前者是鑑定人的任務 後者則是法官的
關於此 大家的看法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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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5.143.6
1F:→ Eventis:鑑定不只是要說有憂鬱症,而且更要說明病症到底實際上對其 11/23 19:00
2F:→ Eventis:有哪些影響,否則只是一個"憂鬱症確診",對於後階段的法律評 11/23 19:01
3F:→ Eventis:價根本沒有幫助. 對法律評價最重要的是要判斷其識別能力, 11/23 19:01
4F:→ Eventis:即用以推斷其行為時,是否"知道"其所為之事,以及其控制能力 11/23 19:02
5F:→ Eventis:即依其"決意"為其所為之事;並且主觀上明瞭其為"法所不許" 11/23 19:03
6F:→ Eventis:的"不法意識";就一般常見的憂鬱症情狀,這三者應皆無欠缺. 11/23 19:04
7F:→ Eventis:愚意以為,此非19條的問題,而是59條的問題. 11/23 19:04
8F:推 trausing:看行為當時有無識別能力(就室友沒有辦法正常判斷) 11/23 20:41
9F:→ trausing:重點應該是"行為時" 11/23 20:41
10F:→ Okawa:憂鬱症頂多會影響「控制能力」 但說真的 這到頭來不過是一種 11/23 22:08
11F:→ Okawa:法律論述罷了 真正的重點在於我們能夠容忍到什麼程度而已 11/23 22:09
12F:→ Okawa:法官如果自己沒得過憂鬱症 我想法官是無法用文字告訴我們 11/23 22:10
13F:→ Okawa:憂鬱症的人到底有多少「控制能力」的 11/23 22:10
14F:→ Okawa:而最後 藏在武斷的論述背後的 是「我們並不憐憫他」的決斷 11/23 22:12
15F:→ Eventis:承樓上O大,也因此其實鑑定要提供的資訊是亂七八糟多的Orz 11/23 22:17
16F:→ Eventis:或者說,相較於比起病名,病徵,法律上關心的事物有些微地不 11/23 22:18
17F:→ Eventis:太一樣;因此據說入行的鑑定醫師會特別針對法律所關心的某 11/23 22:19
18F:→ Eventis:些點給予相當的暗示(謎).但無論如何,生理或心理的苦痛,都 11/23 22:20
19F:→ Eventis:是不足為外人道的,充其量就是從鑑定報告所得的背景中,設想 11/23 22:22
20F:→ Eventis:身處那樣的情境下,法律如此要求,是否強人所難,是否得作為 11/23 22:23
21F:→ Eventis:法律特別原諒或寬恕(excuse)的理由,這似乎都只係基於對規 11/23 22:24
22F:→ Eventis:範被遵守的期待強度而已,想想也很殘酷,有些人的人生似乎即 11/23 22:25
23F:→ Eventis:因此要更艱難一些. 11/23 22:26
24F:→ Eventis:不過對於法官是否完全不能透過文字描述他對被告控制能力的 11/23 22:27
25F:→ Eventis:解讀,個人倒不是那麼的悲觀,至少19條前段要求要以精神障礙 11/23 22:28
26F:→ Eventis:或其它心智缺陷,"致"...;至少個人認為就這個"致"法官還是 11/23 22:28
27F:→ Eventis:要基於鑑定事實,負一些得心證的說理責任的@@a 11/23 22:29
28F:→ Okawa:法官確實有說理的責任 但那個「說理」是否夠精緻是另一回事 11/23 22:59
29F:→ Okawa:個人認為 除非法官自己得過憂鬱症 否則那個說理的內容 大概 11/23 23:00
30F:→ Okawa:就跟「父子騎驢」故事中那些外人的眼光差不多 11/23 23:01
31F:→ ChrisBear:鑑定僅供法官參考 沒有約束力 11/23 23:09
32F:→ ChrisBear:有興趣去寫97司法官刑法第一題 11/23 23:09
33F:→ Eventis:拘束力要分層次吧,19條在"致"之前與"致"之後是事實評價與 11/23 23:59
34F:→ Eventis:法律評價,法官本來就不應該在法律評價上退讓,但個人認為在 11/24 00:00
35F:→ Eventis:事實的層次法官應該適度尊重科學鑑定的意見@@a 11/24 00:01
36F:→ Eventis:97那題有寫過,有幾個瑕疵啊,最明顯就是"行為時",另一就是 11/24 00:15
37F:→ Eventis:對於精神是否有障礙,依47台上1253判例,必需要送鑑定. 11/24 00:16
38F:推 Yenfu35:Eventis兄,你直接回文就好啊!^^ 11/24 1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