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l870426 (凱)
看板LAW
標題[問題] 報案三聯單
時間Fri Nov 20 22:07:46 2009
請恕筆者愚鈍
最近因為工作的關係
必須要探討一下「報案三聯單」的性質
小弟的疑問是
報案三聯單應該屬於行政上措施
亦即用以管制案件
一方面讓警方不會吃案,藉機不辦理該案
一方面給人民擁有報案之書面證明。
那麼我有疑問的是
如果今天一個民眾想要報案
可是所提出的證據並不足夠(甚至顯然無理由)
那警方有無權利直接以「不構成刑案」而拒絕開給報案三聯單呢?
還是仍然應該受理
然後移送給檢察官呢?
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會有「警察有無權限審查刑案是否成立」之疑問
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麼將顯然不成立刑案的案件移送到地檢署,是否又會被檢察官斥責呢?
小弟這一點疑惑
煩請高手指教(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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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137.199.156
1F:→ ikehunting:真是好問題,值得思考 11/21 00:51
2F:推 hoboks:應該是不能不受理吧 連檢察官都沒這種權限了 11/21 01:07
3F:→ hoboks:不然法院還會有一堆神經病去亂嗎? 檢察官直接不收案就好 11/21 01:08
4F:→ hoboks:會嘛 我同學都22就考上律師了 11/21 01:08
5F:推 hoboks:上面那句推錯Orz 11/21 01:16
6F:推 hisanobu:這個問題我每天都在面對,實務上的作法當然沒權限 11/21 03:44
7F:→ hisanobu:然而,神經病也很多,不如說是寄予法律厚望的人們 11/21 03:45
8F:推 hoboks:法官上課也講過 北院常常有位民眾 寫血書當訴狀 真的是 11/21 03:50
9F:→ hoboks:紅色的血書喔 11/21 03:50
10F:→ hoboks:連這種情況都不能拒收了 11/21 03:50
11F:→ yl870426:那唯一得拒絕開三聯單的情形,似乎僅有單純民事案件了囉 11/21 08:32
12F:→ yl870426:6F是柚子學長XD 11/21 08:33
13F:→ yl870426:有人是跟我說照收,筆錄照作,送給檢察官辦他誣告.. 11/21 08:34
14F:→ Eventis:那只是法律評價錯誤,並非構陷事實入人於罪,所以請不要做這 11/21 12:48
15F:→ Eventis:種純粹增加文書往來的移送Orz 11/21 12:48
16F:→ Eventis:收了好歹最多只要回應一次就好,收了再送誣告,當事人不爽再 11/21 12:49
17F:→ Eventis:申訴,案子就是這麼自體繁殖出來的Orz 11/21 12:49
18F:→ yl870426:請問eventis大,第三行所謂的「回應一次」是指什麼呢?能 11/21 18:14
19F:→ yl870426:否更具體的描述一下呢? 11/21 18:14
20F:→ Eventis:無論如何,總要給他一次"希望",至於這個希望的下文如何,那 11/21 20:14
21F:→ Eventis:是另外一回事,如果他對這個"希望"的結果不滿意,那也是針對 11/21 20:15
22F:→ Eventis:這個"希望本身".不過如果直接把希望給剝奪掉,那就會衍生出 11/21 20:15
23F:→ Eventis:其它問題.這就是基本的程序正義,或說形式上的程序保護. 11/21 20:16
24F:→ Eventis:要以實體的理由否認這種權利,那就等踐行完使其正當的程序 11/21 20:18
25F:→ Eventis:後再談吧:) 11/21 20:18
26F:→ yl870426:哈有邱師的程序保障的味道.. 11/22 01:30
27F:→ Eventis:不過訴訟很大一部份的意義在於形式上的制度保障啊,至於要 11/22 01:37
28F:→ Eventis:遂行到什麼程度,就應該立法形成的結論,而現行法看不出來是 11/22 01:38
29F:→ Eventis:報案時得不附任何理由不需形式,就逕行不予受理啊@@; 11/22 01:39
30F:→ Eventis:至少在注意到這個問題應該考慮到,由誰來決定(層級),用什麼 11/22 01:39
31F:→ Eventis:方法來決定(對外表現的形式),以及如果對這個決定不服,是否 11/22 01:40
32F:→ Eventis:有救濟的途徑(事後救濟). 11/22 01:40
33F:→ Eventis:所以從這三個角度來判斷不受理的正當性,就是警察機關是不 11/22 01:43
34F:→ Eventis:是現行法有權做法律判斷,或有權作犯罪嫌疑認定的機關?對外 11/22 01:44
35F:→ Eventis:做出拒絕受理是否是一種處分,而是否得以口頭為之?及對此不 11/22 01:44
36F:→ Eventis:服如何救濟? 從這三個角度去看愚見皆不以為"警察機關" 得 11/22 01:44
37F:→ Eventis:"基於職權" 逕行以 "口頭" 拒絕受理申告. 11/22 0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