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eune (古拉)
看板LAW
標題[問題] 出差費和國旅卡重複報帳之詐取財物問題
時間Fri Nov 20 16:54:43 2009
甲為某公家機關單位主管,某日甲所屬單位正好有跨縣市跨夜洽公行程,甲意圖以
其他同事宿費用做為國民旅遊卡消費之核銷費用,便臨時請假,想幫同事代刷住宿
費,並且向一同前往洽公的同事們收取當晚的住宿費,並聲稱會代為一起繳費並報
帳。屆時公款將會核撥每人當晚住宿費於個人帳戶中,而後甲暗自以信用卡向旅館
業者支付甲與其他同事之住宿費用。
事後,甲以該筆住宿消費,申報公務員國民旅遊補助費一萬六千元。
而甲的其他同事,亦以當晚消費事實申報出差旅費,領出出差補助費用。
甲為掩蓋自己此行為,又休假,實在無正當理由核報出差住宿費,因此無報領出差費用。
ps.其餘同事並不知甲欲以此作為國旅卡消費補助
從事實面來看,一筆消費事實,卻像機關預算申領兩次補助費用,實在有問題。
甲所該當的罪:
1.刑法339II: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惟因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是保護個人財產法益,不曉得是否適用國庫(公法人)
2.貪污治罪條例5I(2):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六千
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
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者。
個人想到的應該是這條比較合適,不曉得各位先進有何看法?
3.有人覺得是刑法131I公務員圖利罪: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
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
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七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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