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eune (古拉)
看板LAW
标题[问题] 出差费和国旅卡重复报帐之诈取财物问题
时间Fri Nov 20 16:54:43 2009
甲为某公家机关单位主管,某日甲所属单位正好有跨县市跨夜洽公行程,甲意图以
其他同事宿费用做为国民旅游卡消费之核销费用,便临时请假,想帮同事代刷住宿
费,并且向一同前往洽公的同事们收取当晚的住宿费,并声称会代为一起缴费并报
帐。届时公款将会核拨每人当晚住宿费於个人帐户中,而後甲暗自以信用卡向旅馆
业者支付甲与其他同事之住宿费用。
事後,甲以该笔住宿消费,申报公务员国民旅游补助费一万六千元。
而甲的其他同事,亦以当晚消费事实申报出差旅费,领出出差补助费用。
甲为掩盖自己此行为,又休假,实在无正当理由核报出差住宿费,因此无报领出差费用。
ps.其余同事并不知甲欲以此作为国旅卡消费补助
从事实面来看,一笔消费事实,却像机关预算申领两次补助费用,实在有问题。
甲所该当的罪:
1.刑法339II: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诈术使人将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一千元以下罚金。
以前项方法得财产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惟因诈欺背信及重利罪章是保护个人财产法益,不晓得是否适用国库(公法人)
2.贪污治罪条例5I(2):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六千
万元以下罚金:
一、意图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违背法令收募税捐或公债者。
二、
利用职务上之机会,诈取财物者。
个人想到的应该是这条比较合适,不晓得各位先进有何看法?
3.有人觉得是刑法131I公务员图利罪:公务员对於主管或监督之事务,明知违背法令,
直接或间接图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获
得利益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
科七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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