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nnlibra (普通人。)
看板LAW
標題Re: [問題] 法律行為的問題??
時間Wed Nov 18 11:00:28 2009
另外又看到公私法的區別
目前區分公、私法並未有一個統一的標準理論, 但比較多數人採的是所謂的「新主體說
」, 這一個說法的區分標準是: 如果一個法律關係中,出現的法律主體其中一方是以公
權力姿態出現的國家主體, 那麼適用在這個法律關係中的法律,就是公法; 反之,如果
雙方沒有出現這樣的主體, 就是私法.
舉例來說:台北市政府向池上便當訂購飯盒, 這裡台北市政府出現的姿態,和公權力無
關.
必須注意的是,新主體說是用來區分「法律」本身的定性, 而「法律關係」是公法關係
或者私法關係, 則是另一件事情.
我想請問的是最後一段
最後一句說
法律關係是公法OR私法關係
跟法律本身沒有關係嗎
這句話該做何解釋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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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2.132.18
1F:推 jeffiegygy:法律關係的範圍其實很大的不會只限於私法或公法 11/18 21:46
2F:→ jeffiegygy:法律關係基於公法就是公法關係 基於私法就是私法關係 11/18 21:48
3F:→ jeffiegygy:更正 應該說是發生的效果才對 11/18 21:49
4F:→ jeffiegygy:不過公法相對於私法而言關於法律關係著重較少 11/18 21:57
5F:→ jeffiegygy:因為公法行為通常都是國家基於高權地位主體所為的行為 11/18 22:00
6F:→ jeffiegygy:更正 是法律行為 11/18 2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