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azenol (我要打倒行政法)
看板LAW
標題[問題] 刑事妥速審判法的疑問
時間Tue Nov 17 16:27:45 2009
原文連結:
http://0rz.tw/VkSDe
第二段:該條第一項規定:「案件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六年且經最高法院第三次
以上發回後,第二審法院更審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或其所為無罪之更審判決
,如於更審前曾經同審級法院為二次以上之無罪判決者,不得上訴於最高法院。」
本項規定原值贊同,惟其第二項卻規定:「案件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六年且經
最高法院第三次以上發回後,除前項情形外,得上訴於最高法院,其上訴理由,以下
列事項為限: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三、判決
違背判例。」如此不啻以限制人民上訴權之方式,換取法院急欲結案之結果,法院
竟以剝奪人民基本權利之方式換得迅速審判,豈有此理?再者,以目前拖延多年的
名案觀之,不能確定的元兇多是因為事實不明、證據不足,果若限制不得以事實理
由上訴,正有如鋸箭療傷,顯非適宜...
我想請問的是,上訴第三審不是只管法律審不管事實審嗎?那本條第二項得上訴
事項所作的限制,不就是法律審的內容嗎,我看不懂民間司改會的訴求是什麼,
請大大指點。
另外想請教卷證一本狀主義的問題,其中的配套之一是由當事人主導訴訟日期,
因為要落實當事人舉證,這個可以理解。但是我看法院開庭都已經事先排好日期
及時間了,一本狀要在審判時才能攤開證據,那怎麼有辦法預料到這一場要開
多久,今天能開幾次庭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77.43.39
1F:推 ikehunting:你很敏銳啊 11/17 18:00
2F:→ kazenol:我很鈍的啦,學了很久才發覺有這些問題 11/18 1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