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azenol (我要打倒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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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问题] 刑事妥速审判法的疑问
时间Tue Nov 17 16:27:45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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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段:该条第一项规定:「案件自第一审系属日起已逾六年且经最高法院第三次
以上发回後,第二审法院更审维持第一审所为无罪判决,或其所为无罪之更审判决
,如於更审前曾经同审级法院为二次以上之无罪判决者,不得上诉於最高法院。」
本项规定原值赞同,惟其第二项却规定:「案件自第一审系属日起已逾六年且经
最高法院第三次以上发回後,除前项情形外,得上诉於最高法院,其上诉理由,以下
列事项为限:一、判决所适用之法令抵触宪法。二、判决违背司法院解释。三、判决
违背判例。」如此不啻以限制人民上诉权之方式,换取法院急欲结案之结果,法院
竟以剥夺人民基本权利之方式换得迅速审判,岂有此理?再者,以目前拖延多年的
名案观之,不能确定的元凶多是因为事实不明、证据不足,果若限制不得以事实理
由上诉,正有如锯箭疗伤,显非适宜...
我想请问的是,上诉第三审不是只管法律审不管事实审吗?那本条第二项得上诉
事项所作的限制,不就是法律审的内容吗,我看不懂民间司改会的诉求是什麽,
请大大指点。
另外想请教卷证一本状主义的问题,其中的配套之一是由当事人主导诉讼日期,
因为要落实当事人举证,这个可以理解。但是我看法院开庭都已经事先排好日期
及时间了,一本状要在审判时才能摊开证据,那怎麽有办法预料到这一场要开
多久,今天能开几次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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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03.77.43.39
1F:推 ikehunting:你很敏锐啊 11/17 18:00
2F:→ kazenol:我很钝的啦,学了很久才发觉有这些问题 11/18 1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