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hiuan8979 (裳裳)
看板LAW
標題[問題] 著作權法第24條第二項
時間Mon Nov 16 21:11:12 2009
說公開播送權,以未經附著或未經公開播送之表演為限
這是甚麼意思呢?
意思是假如有一個白蛇傳的表演
它被做成DVD,或已經演過了一次
表演人就不能再主張別人任意的播放嗎?
好怪唷
我想不懂,請各位高手幫我解惑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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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5.177.178
1F:→ wjck00383:例如某音樂家的獨奏音樂會,經其同意某電視台錄製現場 11/17 00:01
2F:→ wjck00383:表演後,該電視台之後於公開場合播送DVD或電視頻道播出 11/17 00:03
3F:→ wjck00383:該音樂家已無任何權利可主張。因此需在一開始同意錄製時 11/17 00:04
4F:→ wjck00383:,即談好利潤分享條件。 11/17 00:04
5F:→ wjck00383:這是為了避免保護表演人過多所造成的著作流通困難狀況。 11/17 0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