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hiuan8979 (裳裳)
看板LAW
标题[问题] 着作权法第24条第二项
时间Mon Nov 16 21:11:12 2009
说公开播送权,以未经附着或未经公开播送之表演为限
这是甚麽意思呢?
意思是假如有一个白蛇传的表演
它被做成DVD,或已经演过了一次
表演人就不能再主张别人任意的播放吗?
好怪唷
我想不懂,请各位高手帮我解惑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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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4.45.177.178
1F:→ wjck00383:例如某音乐家的独奏音乐会,经其同意某电视台录制现场 11/17 00:01
2F:→ wjck00383:表演後,该电视台之後於公开场合播送DVD或电视频道播出 11/17 00:03
3F:→ wjck00383:该音乐家已无任何权利可主张。因此需在一开始同意录制时 11/17 00:04
4F:→ wjck00383:,即谈好利润分享条件。 11/17 00:04
5F:→ wjck00383:这是为了避免保护表演人过多所造成的着作流通困难状况。 11/17 0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