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ona (我愛歐巴~桑~)
看板LAW
標題[課業] 公民/教育&政治*2
時間Fri Nov 13 17:53:51 2009
※ [本文轉錄自 Examination 看板]
作者: oona (我愛歐巴~桑~)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課業] 公民/教育&政治*2
時間: Thu Nov 12 23:38:43 2009
1.考試科目:公民
2.章節名稱or篇名(單元關鍵字):教育&政治*2
3.目前參考用書or考古題出處:97初考/政治/模擬試題
(09初五等共同科目綜合題庫解析保成)
4.想問的內容:會議規範第十九條
主席於議案之表決,可否相差一票時,得參加少數方面,使成同數以否決
之。
憲增四條二項
區域立委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
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
憲增五條一項
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
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二項
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
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三項
院長、副院長,任期四年,其餘大法官任期為八年,
不適用前項任期之規定。
5.想法:為何主席表決議案相差一票時非得參加少數成同數以否決呢?只因硬性規定嗎?
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這句不大懂
意思是若某立委想選A區但名額超過就只能被強迫分至B區或棄選或脫黨參選嗎?
意思是若大法官為法官轉任八年任期滿仍回法官也仍是終身職嗎?
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這句完全不懂
不適用前項任期之規定。這句因前面不懂後面也不懂了
啊
我以為公民應很簡單的
竟那麼難
是我太笨了嗎
好煩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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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4.243.62
1F:→ evachicken:1."得"參加少數方是"可以"加入少數方的意思 不是"必須" 11/12 23:46
2F:→ evachicken:2.應選名額 = 最終當選人數 並不影響參選人數 11/12 23:46
3F:→ oona:那請問”同額選舉區”是啥意思呢?謝 11/13 00:02
4F:→ oona:所以第一也可參加多數方使其通過囉? 11/13 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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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2.104.171.220
5F:推 depravity:不表示意見不就通過了 @@~ 11/13 2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