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uliantin0 (酷拉利)
看板LAW
標題Re: [問題] 有關債務繼承
時間Sun Nov 8 18:18:22 2009
※ 引述《jimagun (阿崗)》之銘言:
: 事情是這樣子的
: 數年前我叔公去世 他生前因購買國宅向銀行貸款尚有150萬未還
: 叔公的前面順位繼承者都已拋棄繼承
: 因為我爺爺是叔公的兄弟
: 而爸爸在爺爺去世時有繼承了一棟房子
: 爸爸跟叔公根本早已多年沒往來
: 根本也不知道要拋棄繼承
: 但銀行這幾年來一直持續不斷地向我爸追討這150萬天上掉下來的債務
: 感到困擾不已
: 昨天偶然地看到 2009年5月22號的修正案
: http://www.nownews.com/2009/05/22/91-2454600.htm 連結在此
: 但是銀行今年八月底仍然持續寄追討信來
: 不知道是否有板友能為我解答一下這債務究竟可不可以不要還了呢?
修法後已經改採當然限定繼承
也就是說,繼承人還是繼承到被繼承人的債務
只是在償還上,只能用繼承到的財產來償還
但是這種當然限定繼承,只適用於"修法後";換句話說,不溯及既往
我照你的敘述,推定你爺爺是在"
修法前"往生
所以並不是"當然"限定繼承
而是必須適用以下的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第3第4項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
人因
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
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且由其繼
續履行繼承債務
顯失公平者,於修正施行後,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
任。
那到底是否不可歸責?是否顯失公平?
這些是由法院認定的
所以我的建議是
現在不要理銀行,不用為任何的清償動作
等到銀行有實際動作對你們為強制執行時
你們再請委任律師,或請他們幫你們撰狀
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或是債務人異議之訴
目前實務上已經有援引此條異議成功的案例了
祝你們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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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23.217.29
※ 編輯: juliantin0 來自: 140.123.217.29 (11/08 18:19)
1F:推 jimagun:收到了 謝謝熱心回答 11/08 1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