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uliantin0 (酷拉利)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有关债务继承
时间Sun Nov 8 18:18:22 2009
※ 引述《jimagun (阿岗)》之铭言:
: 事情是这样子的
: 数年前我叔公去世 他生前因购买国宅向银行贷款尚有150万未还
: 叔公的前面顺位继承者都已抛弃继承
: 因为我爷爷是叔公的兄弟
: 而爸爸在爷爷去世时有继承了一栋房子
: 爸爸跟叔公根本早已多年没往来
: 根本也不知道要抛弃继承
: 但银行这几年来一直持续不断地向我爸追讨这150万天上掉下来的债务
: 感到困扰不已
: 昨天偶然地看到 2009年5月22号的修正案
: http://www.nownews.com/2009/05/22/91-2454600.htm 连结在此
: 但是银行今年八月底仍然持续寄追讨信来
: 不知道是否有板友能为我解答一下这债务究竟可不可以不要还了呢?
修法後已经改采当然限定继承
也就是说,继承人还是继承到被继承人的债务
只是在偿还上,只能用继承到的财产来偿还
但是这种当然限定继承,只适用於"修法後";换句话说,不溯及既往
我照你的叙述,推定你爷爷是在"
修法前"往生
所以并不是"当然"限定继承
而是必须适用以下的继承编施行法第1条第3第4项
继承在民法继承编中华民国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开始,继承
人因
不可归责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财者,於继承开始时无法知悉继承债
务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间为限定或抛弃继承,且由其继
续履行继承债务
显失公平者,於修正施行後,以所得遗产为限,负清偿责
任。
那到底是否不可归责?是否显失公平?
这些是由法院认定的
所以我的建议是
现在不要理银行,不用为任何的清偿动作
等到银行有实际动作对你们为强制执行时
你们再请委任律师,或请他们帮你们撰状
提起第三人异议之诉,或是债务人异议之诉
目前实务上已经有援引此条异议成功的案例了
祝你们好运!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23.217.29
※ 编辑: juliantin0 来自: 140.123.217.29 (11/08 18:19)
1F:推 jimagun:收到了 谢谢热心回答 11/08 1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