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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星期天在仲介半推半就的情況之下 (原本以為是要去跟屋主代理人議價 沒想到最後卻演變成簽約 不過這又是另一個故事了........) 與屋主代理人簽了買賣契約 隔天立刻請在銀行的朋友幫忙估貸款成數 才知道原來買到的房子登記用途為辦公室 (這棟大樓九樓以下登記辦公室 十樓以上為商業住宅 而我們買在二樓...) "若當做自用住宅是違法的事情 當有人舉發 是可被連續罰款並斷水斷電" 知道之後真的相當生氣 因為這一部分仲介當初完全沒有事先告知 他有提到說房子土地的地目為科專用地 大樓登記是策略性辦公室 但卻沒有主動告知 九樓以下完全為辦公室 以上才是商業住宅 我們有問說 "這樣會有甚麼問題嗎?" 仲介只說 "沒問題啦 只是貸款時不能使用政府的優惠房貸而已 而且也不會有貸款成數的問題" 結果沒想到 請朋友估出的價格遠小於仲介說的價格 同時我們也才知道原來住進去是違法的事 因此我們星期一馬上回去找仲介 我們表明因為你沒有完整告知房屋狀況 我們希望能取消合約 結果他只是一直說 房屋資料上有寫用途為策略性辦公室 所以不是他的問題 然後他可以幫我們聯絡屋主 看屋主的態度 但屋主知道之後非常生氣 覺得我們是故意找麻煩 所以完全不想解約 還說要循法律途徑 所以現在問題來了 買賣契約是我們跟屋主簽的 可是是因為仲介沒有完整告知導致現在發生這種狀況 如果事先知道住進去是件違法的事情那我們絕對不會買 然而買賣契約中並沒有任何關於仲介出狀況的處置 如果我們希望解約 就變成違約 所以想請問大家 難道沒有辦法讓仲介負責嗎?? 像這樣因為仲介沒有完整告知房屋狀況 卻要簽買賣契約的雙方承擔後果不是很沒有道理嗎?? 希望大家能提供一些建議 覺得自己完全被仲介愚弄了...哀..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3.7.199
1F:推 hoboks:用消保法向仲介求償吧 另按民法有可能可以撤銷契約 11/04 14:07
2F:→ wjck00383:個人以為應該是要討論買賣契約標的有公法上使用限制時, 11/04 20:31
3F:→ wjck00383:究係物之瑕疵或權利瑕疵等問題。除此之外,也不排除還有 11/04 20:38
4F:→ wjck00383:其他請求權如締約上過失等等。另不明所謂撤銷係指何條, 11/04 20:42
5F:→ wjck00383:但推測如是詐欺,92條是否是最好的法律策略,還有疑問。 11/04 20:44
6F:推 leochang:解決合約問題我建議用,民法88條及92條 11/05 01:12
7F:→ leochang:很明顯這是房仲的過失,非表意人之過失 11/05 01:13
8F:→ leochang:還有要舉證屋主"明知或可得而知"房屋不是住家用途,應不難 11/05 01:14
9F:→ Eventis:88要非因過失,用途既經登記任何人皆可查知,其不知難謂無過 11/05 01:42
10F:→ Eventis:失;而92條縱屬詐欺,亦由仲介所為,仲介為居間,屬第三人詐欺 11/05 01:42
11F:→ Eventis:在舉證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有詐欺並不容易.瑕疵擔保需 11/05 01:46
12F:→ Eventis:為善意,既已知標的之負擔,向出賣人尋求救濟似屬不易. 11/05 01:46
13F:→ Eventis:管見以為應屬與仲介間之居間契約因關於訂約事項報告義務之 11/05 01:50
14F:→ Eventis:義務違反,屬瑕疵給付,依227I適用226I請求損害賠償. 11/05 01:53
15F:→ Eventis:至於是否同時構成184I後段,似有併為主張之可能. 11/05 01:58
16F:推 hoboks:如仲介係代理人或使用人 則不應包含在92第三人範圍裡 11/05 20:09
17F:→ hoboks:引224條讓履行輔助人過失等同於本人過失也行 11/05 20:10
18F:→ Eventis:仲介是典型的居間啊,說是哪一方的使用人都有不妥當的地方. 11/05 20:37
19F:推 hoboks:仲介有沒委任性質還須看個案並參酌仲介契約條款 11/05 20:45
20F:推 hoboks:我想原波應該也沒對仲介錄音吧 11/05 20:48
21F:→ hoboks:即使仲介與屋主是委任契約 還是無法舉證仲介曾經亂講話 11/05 20:49
22F:→ Eventis:依不動產銷售契約應記載事項第8款,原則上就買賣契約本身, 11/05 21:03
23F:→ Eventis:仍為居間性質,至於是否另為代理權之授與而就此另有委任,係 11/05 21:05
24F:→ Eventis:另一問題,而就不得記載事項約定不得約定為僅供參考之範本 11/05 21:05
25F:→ Eventis:契約,僅提供定金代收權限之選項,並無簽約之權限;就表見上 11/05 21:08
26F:→ Eventis:言之,仲介亦避免直接以其名義介入契約間以減少涉入紛爭;縱 11/05 21:09
27F:→ Eventis:真就買賣事項有委任及代理權授予之意思合致約定,表見上亦 11/05 21:09
28F:→ Eventis:不易察知. 11/05 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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