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arolLi (carolin)
看板LAW
标题[问题] 不动产买卖契约与房仲 ~急>"<
时间Tue Nov 3 23:26:48 2009
上星期天在仲介半推半就的情况之下
(原本以为是要去跟屋主代理人议价 没想到最後却演变成签约
不过这又是另一个故事了........)
与屋主代理人签了买卖契约
隔天立刻请在银行的朋友帮忙估贷款成数
才知道原来买到的房子登记用途为办公室
(这栋大楼九楼以下登记办公室 十楼以上为商业住宅 而我们买在二楼...)
"若当做自用住宅是违法的事情
当有人举发 是可被连续罚款并断水断电"
知道之後真的相当生气
因为这一部分仲介当初完全没有事先告知
他有提到说房子土地的地目为科专用地
大楼登记是策略性办公室
但却没有主动告知 九楼以下完全为办公室 以上才是商业住宅
我们有问说 "这样会有甚麽问题吗?"
仲介只说 "没问题啦
只是贷款时不能使用政府的优惠房贷而已
而且也不会有贷款成数的问题"
结果没想到 请朋友估出的价格远小於仲介说的价格
同时我们也才知道原来住进去是违法的事
因此我们星期一马上回去找仲介 我们表明因为你没有完整告知房屋状况
我们希望能取消合约
结果他只是一直说 房屋资料上有写用途为策略性办公室
所以不是他的问题 然後他可以帮我们联络屋主 看屋主的态度
但屋主知道之後非常生气 觉得我们是故意找麻烦
所以完全不想解约 还说要循法律途径
所以现在问题来了
买卖契约是我们跟屋主签的
可是是因为仲介没有完整告知导致现在发生这种状况
如果事先知道住进去是件违法的事情那我们绝对不会买
然而买卖契约中并没有任何关於仲介出状况的处置
如果我们希望解约 就变成违约
所以想请问大家
难道没有办法让仲介负责吗??
像这样因为仲介没有完整告知房屋状况
却要签买卖契约的双方承担後果不是很没有道理吗??
希望大家能提供一些建议
觉得自己完全被仲介愚弄了...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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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33.7.199
1F:推 hoboks:用消保法向仲介求偿吧 另按民法有可能可以撤销契约 11/04 14:07
2F:→ wjck00383:个人以为应该是要讨论买卖契约标的有公法上使用限制时, 11/04 20:31
3F:→ wjck00383:究系物之瑕疵或权利瑕疵等问题。除此之外,也不排除还有 11/04 20:38
4F:→ wjck00383:其他请求权如缔约上过失等等。另不明所谓撤销系指何条, 11/04 20:42
5F:→ wjck00383:但推测如是诈欺,92条是否是最好的法律策略,还有疑问。 11/04 20:44
6F:推 leochang:解决合约问题我建议用,民法88条及92条 11/05 01:12
7F:→ leochang:很明显这是房仲的过失,非表意人之过失 11/05 01:13
8F:→ leochang:还有要举证屋主"明知或可得而知"房屋不是住家用途,应不难 11/05 01:14
9F:→ Eventis:88要非因过失,用途既经登记任何人皆可查知,其不知难谓无过 11/05 01:42
10F:→ Eventis:失;而92条纵属诈欺,亦由仲介所为,仲介为居间,属第三人诈欺 11/05 01:42
11F:→ Eventis:在举证相对人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有诈欺并不容易.瑕疵担保需 11/05 01:46
12F:→ Eventis:为善意,既已知标的之负担,向出卖人寻求救济似属不易. 11/05 01:46
13F:→ Eventis:管见以为应属与仲介间之居间契约因关於订约事项报告义务之 11/05 01:50
14F:→ Eventis:义务违反,属瑕疵给付,依227I适用226I请求损害赔偿. 11/05 01:53
15F:→ Eventis:至於是否同时构成184I後段,似有并为主张之可能. 11/05 01:58
16F:推 hoboks:如仲介系代理人或使用人 则不应包含在92第三人范围里 11/05 20:09
17F:→ hoboks:引224条让履行辅助人过失等同於本人过失也行 11/05 20:10
18F:→ Eventis:仲介是典型的居间啊,说是哪一方的使用人都有不妥当的地方. 11/05 20:37
19F:推 hoboks:仲介有没委任性质还须看个案并参酌仲介契约条款 11/05 20:45
20F:推 hoboks:我想原波应该也没对仲介录音吧 11/05 20:48
21F:→ hoboks:即使仲介与屋主是委任契约 还是无法举证仲介曾经乱讲话 11/05 20:49
22F:→ Eventis:依不动产销售契约应记载事项第8款,原则上就买卖契约本身, 11/05 21:03
23F:→ Eventis:仍为居间性质,至於是否另为代理权之授与而就此另有委任,系 11/05 21:05
24F:→ Eventis:另一问题,而就不得记载事项约定不得约定为仅供参考之范本 11/05 21:05
25F:→ Eventis:契约,仅提供定金代收权限之选项,并无签约之权限;就表见上 11/05 21:08
26F:→ Eventis:言之,仲介亦避免直接以其名义介入契约间以减少涉入纷争;纵 11/05 21:09
27F:→ Eventis:真就买卖事项有委任及代理权授予之意思合致约定,表见上亦 11/05 21:09
28F:→ Eventis:不易察知. 11/05 2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