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olkov (zzzzzz)
看板LAW
標題Re: [問題] 這是一個發生在我媽的真實案例 (有關竊盜)
時間Tue Nov 3 09:30:15 2009
※ 引述《ChrisBear (Splendid Sun)》之銘言:
: ※ 引述《CHUCK125 (勇氣)》之銘言:
: 沒關係,今年六月而已,現在才十一月,相差五個月,請先確定令堂有無
: 真實竊盜,如果真的有就去警局自首,可以換取減刑,再加上精神疾病因
: 素,緩起訴或緩刑都沒問題;如果真的沒有,店員犯的係強制罪與恐嚇取
: 財罪,如文中所述有切決書是吧!?上面可是有寫賠償三千五百元就不報
: 案,這部份因刑法346條的客觀構成要件中,所謂恐嚇者,不以非法手
: 段為必要,申言之店家要脅令堂如不付三千五百元和解,就要去報案等字
: 句,令被害人生心畏怖遂而移轉財物給店家,此行為該當本條客觀構成要
: 件,又主觀上,看也知道屬於對於恐嚇取財之發生屬於明知並有意使其為
: 之,為直接故意;且無阻最違法性及罪責之事由存在,故本案店員該當本
: 罪。強制罪部份就不討論了,因為光是玩對方346條就夠了。
恐嚇取財罪跟強制罪都要故意,玩得起來嗎??舉證得出來嗎??
現在惟一的證據就是切結書、店員跟媽媽,非常不利。
恐嚇應該不包含一般的和解,除非有強暴脅迫不是嗎?
否則所有依民法所簽的和解契約都以恐嚇取相繩,恐非該罪立法意旨。
如此作法,恐未蒙其利先受其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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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25.240.49
※ 編輯: volkov 來自: 114.25.240.49 (11/03 09:33)
1F:推 ChrisBear:舉證問題是檢察官去判斷 就這種案子而言多數都是店家 11/03 18:59
2F:→ ChrisBear:利用要求竊盜者賠償巨額金錢否則就要報警去要脅 11/03 19:00
3F:→ ChrisBear:實務上也是有起訴且判刑確定的案件 11/03 1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