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olkov (zzzzzz)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这是一个发生在我妈的真实案例 (有关窃盗)
时间Tue Nov 3 09:30:15 2009
※ 引述《ChrisBear (Splendid Sun)》之铭言:
: ※ 引述《CHUCK125 (勇气)》之铭言:
: 没关系,今年六月而已,现在才十一月,相差五个月,请先确定令堂有无
: 真实窃盗,如果真的有就去警局自首,可以换取减刑,再加上精神疾病因
: 素,缓起诉或缓刑都没问题;如果真的没有,店员犯的系强制罪与恐吓取
: 财罪,如文中所述有切决书是吧!?上面可是有写赔偿三千五百元就不报
: 案,这部份因刑法346条的客观构成要件中,所谓恐吓者,不以非法手
: 段为必要,申言之店家要胁令堂如不付三千五百元和解,就要去报案等字
: 句,令被害人生心畏怖遂而移转财物给店家,此行为该当本条客观构成要
: 件,又主观上,看也知道属於对於恐吓取财之发生属於明知并有意使其为
: 之,为直接故意;且无阻最违法性及罪责之事由存在,故本案店员该当本
: 罪。强制罪部份就不讨论了,因为光是玩对方346条就够了。
恐吓取财罪跟强制罪都要故意,玩得起来吗??举证得出来吗??
现在惟一的证据就是切结书、店员跟妈妈,非常不利。
恐吓应该不包含一般的和解,除非有强暴胁迫不是吗?
否则所有依民法所签的和解契约都以恐吓取相绳,恐非该罪立法意旨。
如此作法,恐未蒙其利先受其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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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25.240.49
※ 编辑: volkov 来自: 114.25.240.49 (11/03 09:33)
1F:推 ChrisBear:举证问题是检察官去判断 就这种案子而言多数都是店家 11/03 18:59
2F:→ ChrisBear:利用要求窃盗者赔偿巨额金钱否则就要报警去要胁 11/03 19:00
3F:→ ChrisBear:实务上也是有起诉且判刑确定的案件 11/03 1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