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hadamanthu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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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民法物權-已付價金但未辦理過戶,20年ꬠ…
時間Sun Nov 1 13:46:16 2009
※ 引述《slowonetwo (In 台中 > <)》之銘言:
: 甲向乙購買土地,並已给付價金100W元,但未過戶,經20年後,
: 乙之土地由其獨子丙繼承,期間甲均未曾請求過戶,問:
: 丙可否主張時效抗辯而拒絕過戶予甲?
甲與乙雖成立土地買賣契約,惟於十五年內遲未辦理土地所有
權移轉登記。俟丙為乙之繼承人,於乙死亡辦妥繼承登記後,
依法仍須繼承乙之義務。
本件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乃係基於債權而發生,應有消滅
時效規定之適用,覈與大法官釋字第一O七號及第一六四號解
釋本旨無涉。故按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及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之規定,丙對甲取得時效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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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照:最高法院52台上1925判決、69台上1165判決、88台上1194判決
最高法院69年第四次民庭決議理由
謝副院長民法物權論(上冊),第二篇 第二章 所有權 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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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Rhadamanthuz 來自: 114.42.217.232 (11/01 13:55)
1F:推 slowonetwo:謝謝解答!!^^ 我消化一下XDD 11/01 14:30
2F:推 slowonetwo:謝謝,A的答案我懂了~ 11/01 14:35
3F:推 slowonetwo:請問~關於BC的答案,應如何解? 11/01 1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