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lowonetwo (In 台中 > <)
看板LAW
標題[問題] 民法物權-已付價金但未辦理過戶,20年後土地由繼承人繼承
時間Sat Oct 31 23:22:30 2009
民法物權再一彈XD
題目:
甲向乙購買土地,並已给付價金100W元,但未過戶,經20年後,乙之土地由其獨子丙繼承
,期間甲均未曾請求過戶,問:
A.丙可否主張時效抗辯而拒絕過戶予甲?
B.如甲10多年來,在土地上已興建一間茶藝館,該茶藝館是否為無權占有?
C.丙可否主張退還100W元而請求甲拆屋還地?
D.如丙將土地再轉賣善意第三人丁,丁可否請求甲返還土地?請說明之。
想法:
A.
可。
請求移轉登記是基於債權,故有消滅時效之適用。
再者丙是基於繼承得到土地,並無不當得利。
B.
否,因為甲有付價金予乙。
(猜的= =,請大家幫忙解析,謝謝XD)
C.
否,應該要補償甲,但是不知道用哪一個條文。
(猜的= =,原因不清楚,請大家幫忙解析,謝謝XD)
D.
不動產登記,具有絕對效力,以保護善意第三人,縱使其登記原因無效或撤銷,真正權利
人亦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本題甲為真正權利人,丁為善意第三人,故丁可請求甲返
還土地。
我只有對D比較確定而已XDD
A題,謝謝解析^^
剩 BC 不知道該用什麼條文去佐證(汗..|||)
--
有句話是這麼說的:
來無影去無蹤
惰性發就失蹤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0.109.82.185
※ 編輯: slowonetwo 來自: 120.109.82.185 (10/31 23:24)
※ 編輯: slowonetwo 來自: 120.109.82.185 (10/31 23:27)
※ 編輯: slowonetwo 來自: 120.109.82.185 (10/31 23:29)
1F:推 snowtoya:這個請求移轉登記是基於債權,故應有消滅時效之適用 11/01 00:17
2F:→ snowtoya:再者丙是基於繼承得到土地,並無不當得利 11/01 00:18
3F:→ slowonetwo:請問BC之原因?0.0 11/01 12:52
※ 編輯: slowonetwo 來自: 120.109.82.185 (11/01 12:58)
4F:→ slowonetwo:謝謝S大解析^^ 11/01 12:58
5F:推 snowtoya:BC我暫時沒辦法回答你是因為其中有個環節我的認知與謝大 11/01 13:27
6F:→ snowtoya:官似不符,與學長討論過後,學長也認為我的說法較有理 11/01 13:27
7F:→ snowtoya:我下星期四會再去和謝大法官討論看看 11/01 13:28
8F:→ snowtoya:(當然也有可能是我誤解謝大法官的意思,所以要先去確認) 11/01 13:29
9F:→ snowtoya:至於D,我認為丙就是土地所有人了,他處分土地是有權處分 11/01 13:30
10F:→ snowtoya:他本來就可以賣土地給第三人 11/01 13:31
11F:→ Eventis:竊以為這題核心不是在物權,是在債啊; 11/01 13:39
12F:→ Eventis:A是在問丙得否援用前手(乙)之抗辯;B是在問乙之義務對丙是 11/01 13:41
13F:→ Eventis:否存在;C在問死亡解釋上得否作為解約的事由(注重相對人?) 11/01 13:41
14F:→ Eventis:D就是經典的債之相對性. 11/01 13:42
15F:→ slowonetwo:所以@@? 11/01 14:25
16F:→ slowonetwo:好的^^ 謝謝S大 11/01 14:52
17F:→ slowonetwo:E大~~請問要用哪些法條去佐證呢@@? 11/01 14:53
18F:推 snowtoya:嗯,我和謝大法官認知不同處也在債編關於不當得利之運用 11/01 15:17
19F:→ snowtoya:(再次強調很有可能是我誤解他的意思><) 11/01 15:17
20F:→ snowtoya:我當初和他並不是討論這題,但有點類似,他認為丙可視為 11/01 15:19
21F:→ snowtoya:是不當得利的受領人(因繼承無償),然此受領人以我的理解 11/01 15:19
22F:→ snowtoya:應為贈與、遺贈之受贈人(王、孫書),繼承並不包括在內 11/01 15:20
23F:→ snowtoya:我在想也許他是認為可"類推適用"? 不管如何,個人以為 11/01 15:21
24F:→ snowtoya:這將攸關BC問題中甲之權力,所以我必須去再次確認@@ 11/01 15:23
25F:→ slowonetwo:其他大大,可試著解解看^_^ 11/01 16:19